程某某、A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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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程某某、A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01-26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合同纠纷
- 文书号:(2024)浙01民终575号
- 当事人:上诉人程某某、被上诉人A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8%8B%E6%9F%90%E6%9F%90%E3%80%81A%E5%85%AC%E5%8F%B8%E5%BB%BA%E7%AD%91%E8%AE%BE%E5%A4%87%E7%A7%9F%E8%B5%81%E5%90%88%E5%90%8C%E7%BA%A0%E7%BA%B7%E4%BA%8C%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正文
程某某、A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民终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陈玲,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芳,浙江智仁(嵊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A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火灾系由位于一楼位置的B公司引起,因火势迅速蔓延至二楼程某某所在地,导致系争设备损坏。火灾的发生与程某某无关,且事故发生突然,程某某无法预见和避免系争设备毁损。A公司主张由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A公司既未出具证据证明火灾的发生系由于程某某操作不当等行为导致,也未出具证据证明程某某有任何保管不当行为。本案《设备租赁合同》1.2.3和1.2.4条款的目的,旨在要求程某某加强妥善保管义务,促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而本案中租赁物遭受火灾损毁的原因,是案外人所致,并非程某某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就可以避免的,该条款约定的内容显然不包括第三方侵权的情形。其次,系争的2台设备系二手设备,而A公司主张的损失152500元系该设备的原装新物购买价格,程某某认为其实际价值远不足A公司主张的费用。目前,系争设备仍放置于项目火灾发生所在场地上,具备二手设备鉴定条件,且并没有因火灾造成严重损坏,经维修仍有较大使用价值。程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对系争设备价值进行鉴定,然一审法院未予准许,A公司认为程某某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8条、第728条明确了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承租人有过错是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的前提。而本案中,系争设备的毁损、灭失系由第三人导致,程某某已尽到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且火灾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程某某就将相关情况告知A公司,A公司无权要求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错误,综上,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明显对程某某不公,违反了公平原则,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裁判,支持程某某的上诉请求。 A公司辩称:程某某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程某某与A公司之间的设备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1.2.3明确约定设备交付后至退还出租方前即承租方租赁期间的风险和保管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在设备发生损毁或灭失时,承租方应该是通知出租方,并按照毁损物或灭失物的原装物重置价格进行赔偿。在本案中,程某某系承租人,而设备损毁、灭失发生在程某某租赁期间,应由程某某承担损毁、灭失的风险。综上,A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程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后):1、解除A公司、程某某于2021年12月8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2、程某某立即归还未归还的租赁设备,归还的设备应与《进场设备交接确认单》中载明的状况一致,如不能归还则赔偿A公司152500元;3、程某某立即支付未归还租赁设备自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9月22日的租金30826.67元,后续租金应按照每日106.67元继续计算至租赁物归还或者折价赔偿之日止;4、程某某支付A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250.35元(以30826.6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22年8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日,此后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5、程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2月8日A公司(出租方)与程某某(承租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6101022112011),合同约定因陕西省咸阳市某基地项目,承租方向出租方预租2台8米剪叉车,月租单价为1600元/台/月,日租单价为100元/台/天,进退场费为300元/台,应按2台设备同进同退;出租方受承租方委托,为承租方办理租赁物运输、装卸等相关手续,进退场费(包括运费、过桥、过路费、装卸费、吊装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单台设备租期满2月,该台设备的进退场费减半,单台设备租期满3月,该台设备的进退场费全免,最短租期3日。租赁物先用后付,首期租金到账后1天内设备进场;从第二期起,后续每期租金应提前支付,最迟不晚于上期期满当日支付;合同项下发生的进退场费、清洗费、维修费、赔偿费及其他费用应与下期租金一并支付。租金等费用约定,月租周期为30个自然日,租期超过(含)30个自然日的,租金的计算方式为月租单价/30×租期,租期不满30个自然日的,租金计算方式为日租单价×租期。第1.2.3条约定,设备在交付前的风险和保管责任由出租方负责,设备交付后至退还出租方前(承租方租赁期间)的风险和保管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在设备发生毁损或灭失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按照毁损物或灭失物的原装新物重置价格进行赔偿;若损毁、灭失的配件在商务条款中未约定赔偿价格,承租方应按照原厂家的报价进行赔偿。具体赔偿费用金额由出租方出具《设备定损单》,并由承租方签字确认。若承租方拒绝或拖延履行签字手续,出租方将在《设备定损单》上予以注明,双方视为承租方认同出租方在《设备定损单》上的签注。赔偿费用应与当期租金一起支付。第1.2.4条约定,承租方租赁期间,设备因丢失、损毁、故障(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除外)等原因导致停用的,承租方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第3.4条约定承租方支付的款项偿还顺序如下:违约金、进退场费、清洗费、维修费、赔偿费、其他费用、租金。第4.1条约定,对因租赁物设计、生产、制造缺陷,使用条件及环境,承租方指定允许的人员操作使用,事故灾害等原因导致租赁物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出租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并有权向责任人依法主张权利。第5.2条约定,若承租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将租金、进退场费、赔偿金等费用支付给出租方,则每迟付一日,应按迟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出租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若承租方逾期支付任一到期款项超过48小时,则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机、锁机、收回设备等措施,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给各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第5.3条约定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电子签平台认证费)由违约方承担。 2021年12月8日13时40分许,显示承租方为程某某签署《进场设备交接确认单》,确认约定的2台设备(型号××的设备编码为××××、型号×××-Li的设备编号×××××)进场,同时约定该设备状态良好和正常。设备交接地点在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路。同时,程某某向A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吕某某负责处理设备的相关事宜具体为处理设备事故,确认定损金额并签署定损单,签署设备进退场单、结算单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2022年6月27日,A公司出具《关于某项目高空作业平台受损责任认定书》,载明2021年12月19日15时06分在联储现代物流基地项目发生火灾,因租赁方保管不当,导致合同项下二台设备不同程度的损坏。.。为不破坏现场,无法挪动设备,进行受损鉴定;吕某某在责任方签字。 另查明,涉案型号××的设备系A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采购,采购价款为75000元,型号×××-Li的设备于2020年10月25日采购,价格为77500元。因设备遭火灾后损失,双方对租金计算及设备损失数额有争议,故A公司诉请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对2021年12月23日发生火灾且设备严重受损无法继续作业的事实没有异议,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61010××××2011)于2021年12月23日解除。合同解除前,程某某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支持A公司要求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23日止的租金为1600元、运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200元,并对逾期支付违约金支持按万分之四标准计,暂计至2022年11月3日为64.24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合同解除后的租金支付问题。本案双方均无异议系火灾事故引起,且A公司未出具证据证明系程某某操作不当等应归责于程某某的行为导致的火灾,故A公司要求程某某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后的租金,不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程某某意见予以采信。双方争议焦点之二是机器损坏后的归还与赔偿问题。双方要求归还的设备状态不同,因设备损坏已无法按进场时状况归还,A公司要求归还的诉请不具有履行的可能,但双方因归还问题僵持,损失会进一步扩大,故一审法院对A公司要求的归还的意见予以支持,但要求归还与进场状态一致的意见不予支持,程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的,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发生毁损或灭失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按照毁损物或灭失物的原装新物重置价格进行赔偿”,A公司要求程某某按新物重置价格进行赔偿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如设备按期归还,对设备修复后的损失,A公司可另行起诉。程某某申请鉴定未在答辩期间提出,且因设备已损坏,一方面难以鉴定交付时的价值,另一方面双方对现有设备能否归还问题存在僵持状态,影响鉴定的可能性,故一审法院对程某某提出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A公司与程某某2021年12月8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23日解除;二、程某某支付A公司租金、运费人民币2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A公司二台剪叉车设备(型号××的设备编号为××××、型号×××-Li的设备编号为×××××),逾期未能归还的则赔偿损失款项人民币152500元;四、程某某支付A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4.24元(暂计至2022年11月3日止,此后以上述第二项未付金额为基础,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12元,由A公司承担人民币664元,程某某承担人民币3548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程某某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程某某于二审期间向本院提出对系争设备的原有价值及现有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的申请。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程某某在一审书面答辩意见中以及本院二审期间对本案《设备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23日解除、以及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的租金均予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程某某向A公司租赁的本案设备应予归还;一审法院认定如设备按期归还,对设备修复后的损失A公司可另行起诉,本院对一审法院该处理方式予以认同。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在于设备逾期未能归还情况下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首先,关于程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吕某某经程某某授权有权代表其处理设备事故、确认定损金额并签署定损单,而由吕某某签字确认的《关于某项目高空作业平台受损责任认定书》明确载明,某基地项目发生火灾,因租赁方保管不当,导致合同项下二台设备不同程度的损坏,因此,程某某作为租赁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程某某上诉主张本案租赁物遭受火灾损毁是案外人所致,并非因其保管不善造成,应由程某某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该主张与其授权吕某某签署的责任认定书所载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关于程某某应承担赔偿金额的认定。《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设备交付后至退还出租方前(承租方租赁期间)的风险和保管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在设备发生毁损或灭失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按照毁损物或灭失物的原装新物重置价格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据此对A公司要求程某某在设备逾期未能归还情况下按照设备采购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且在合同约定设备因损毁等原因导致停用的承租方仍应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A公司要求程某某支付合同解除后的租金认为不具有合理性而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该处理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综上,程某某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本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程某某负担。程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2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