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丹英、那坡县巴特咖啡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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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罗丹英、那坡县巴特咖啡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06-27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文书号:(2022)桂1026民初278号
- 当事人:(详见裁判文书)
- 裁判结果摘要:1、被告那坡县巴特咖啡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丹英车辆维修费用78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510元,两项共…
-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BD%97%E4%B8%B9%E8%8B%B1%E3%80%81%E9%82%A3%E5%9D%A1%E5%8E%BF%E5%B7%B4%E7%89%B9%E5%92%96%E5%95%A1%E5%BA%97%E8%B4%A2%E4%BA%A7%E6%8D%9F%E5%AE%B3%E8%B5%94%E5%81%BF%E7%BA%A0%E7%BA%B7%E6%B0%91%E4%BA%8B%E4%B8%80%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正文
罗丹英、那坡县巴特咖啡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1026民初278号 原告罗丹英,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那坡县巴特咖啡店,住所地广西那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6MA5NRH0P5G。 经营者杨志远,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 原告罗丹英与被告那坡县巴特咖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丹英,被告那坡县巴特咖啡店的经营者杨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丹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车辆维修期间租车的费用72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4日19时39分,那坡县城厢镇睦边大道巴特咖啡店厨房失火,那坡县消防救援大队经过调查,作出那消火认简字〔2021〕第0020号调查认定书,认定系巴特咖啡厨房着火造成原告正常停放的车辆及其他物品烧损的事实。事后,原告经被告同意将受损车辆送修,产生维修费7800元。原告因在乡镇工作,需要用车,故在车辆被烧毁期间,原告租用那坡县乐途商贸有限公司的车辆,产生租车费7250元。被告因火灾事实造成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罗丹英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2.企业信用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主体信息; 3.火宅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因被告厨房失火引起损失的事实; 4.车辆行驶证及图片复印件一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登记信息及车辆受损的外观情况; 5.维修发票一份,证明车辆维修费用; 6.维修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受损车辆维修情况; 7.《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维修期间租用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 8.发票一份,证明原告租用车辆产生的费用7250元。 9.现场视频,证明火灾现场的那辆车是其本人的,火灾发生时没有消防通道警示牌标志。 10.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一份,证明火灾现场受损车辆车牌号为桂L8××××。 11.《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车辆受损后修车时间为17天。 被告那坡县巴特咖啡店辩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所有车辆的损坏、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名下车牌号为桂L8××××的车辆在2021年9月24日火灾中被损坏。原告的租车费用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不应当对违规停放在消防通道上车辆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巴特咖啡消防应急通道后门有明确的禁停标志及警告,巴特咖啡没有承担管理范围以外的任何违规停放车辆发生意外的义务。原告未经同意私自停放,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被告那坡县巴特咖啡店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的证据有: 1.企业信用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主体信息; 2.法人身份信息,证明被告法人身份信息情况; 3.火宅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火宅原因; 4.相关视频及图片资料证据,证明原告违法、违规停放车辆。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三性均有异议,被告不知道该车辆是否是事故现场受损的车辆;对证据5、6、7、8三性均有异议,被告不认可所支出的费用,且原告属公务人员,下乡有补贴;对证据9的三性均有异议,原告不能证明火灾现场的车是原告的;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统计表上仅记录受损车辆的车牌号,但是没有注明该受损车辆与巴特着火有直接关系。11,三性不予认可,只能证明原告修车的时间,不能证明与巴特咖啡店着火有关系。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当时原告妹夫与消防救援人员同时到达,已及时挪车。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9、10,三份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认可;对证据5、6,该证据可证实原告车辆维修费用,且经核实与原件一致,与本案相关,予以认可;对证据7、8,该份证据显示租车与车辆受损时间、送车维修时间不一致,无法证明租车实际用途,不予认可;对证据11,与本案证据4、5、6、10相互印证,予以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即火灾现场图片及视频的内容予以认可,但经法庭调查,被告在图片中挂有“消防通道”的警示牌是火灾发生后自己悬挂上去的,因此无法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21年9月24日19时39分,那坡县城厢镇睦边大道巴特咖啡店厨房失火,那坡县消防救援大队经过调查,作出那消火认简字〔2021〕第0020号调查认定书,认定系那坡县巴特咖啡店厨房着火原因是燃气炉具故障,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火灾烧毁被告冰箱、微波炉、炸炉、煤气炉、消毒柜等物品,并导致原告停放在附近的车牌号为桂L8××××的车辆被损坏。原告车辆受损后,于2021年11月3日送至那坡县荣宝汽车修理厂维修,于2021年11月19日完成维修,共修理17天,支出维修费7800元。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1月5日,在那坡县乐途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支出汽车租赁费7250元。原告认为因被告失火造成了财产损失,故提起本诉,请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7800元、租车费7250元。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那坡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那消火认简字〔2021〕第0020号调查认定书,认定被告巴特咖啡店厨房失火导致现场一辆私家车被损坏,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认定现场损坏的私家车为原告所有的桂L8××××号车,因此被告厨房失火与原告车辆损坏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停放车辆的位置属于消防通道,被告违规停放不应获得赔偿,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解不予认可。其次,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7800元及车辆维修期间租车的费用7250元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原告将车辆送至那坡县荣宝汽车修理厂维修,产生的维修费7800元有维修单及正规发票予以佐证,对该修车费予以支持。对车辆维修期间租车的费用7250元,原告提交的租车合同及发票与本案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受损车辆维修时间均不一致,无法认定租车实际用途,对该租车费用不予支持。但原告确实因车辆受损而导致出行不便,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有事实依据,参照桂高法会〔202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中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计算标准为30元/天,天数根据合理的事故时间和维修时间确定的规定,本案原告修车时间为17天,故本院酌情支持替代性交通工具费510元(30元×17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那坡县巴特咖啡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丹英车辆维修费用78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510元,两项共计831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那坡县巴特咖啡店负担。 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与本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7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50××××××××,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分行),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