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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_2225_德州德城区消防栓无水物业担责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31 大小:3.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0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3:26
类型/火灾事故认定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高层建筑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电气故障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31

title: 2225_德州德城区消防栓无水物业担责案

updated: 2026-08-04

德州德城区消防栓无水物业担责案

正文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9日10时49分许,原告王某所有的位于五号楼的房屋发生火灾。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排除遗留火种、自燃、人为纵火,不排除主卧室内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故障导致发生火灾。 原告王某与被告物业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要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原因为排除遗留火种、自燃、人为纵火,不排除主卧室内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故障导致发生火灾。”原告因主卧室内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故障导致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酌情由原告承担90%的责任。由于被告“管理的小区存在:五号楼室内消防栓无水;消防控制室实际值班人员数量不足”等违法行为,酌情由被告承担10%的责任。 (来源: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402民初2031号) 【参考价值】: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的,或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足的,视为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过错,对于业主专有部分因消防问题产生损失,物业服务企业有酌情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2.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 温馨提示: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应该对专有部分的安全负责,尤其要加强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检查,防止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组织检验、维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及时正确处置火灾,以减轻自身责任。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民事赔偿/2021_2225_德州德城区消防栓无水物业担责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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