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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_251_陈某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2.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0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21
场所/仓储物流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法律/失火罪年份/2021

title: 251_陈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陈某失火案

正文

放火烧杂后引发火灾 获刑一年四个月

2021-11-04 15:23:49

中国法院网讯(黄慧)放火烧杂后离开现场去取快递,致山场发生火灾,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5月1日14时许,陈某独自携带锄头、劈刀至大田县梅山镇某山场其已开荒烧杂的荒田,见其之前未烧尽的杂草已干燥,遂用锄头耙成一小堆,堆在一处芦苇丛边。15时许,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堆,并在一旁护火。期间,陈某接到物流电话,告知其需要到长津村路口取快递。陈某见杂草堆内没有明火,即离开现场到长津村路口接件并直接到自家养猪场。16时许,陈某发现该山场发生森林火灾即赶到现场扑救,山火于当晚被扑灭。陈某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扑火过程中丢失。经林业技术鉴定: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86.1亩,经济损失为182420元。 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支付扑火工资和取得部分被害人书面谅解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民事赔偿/2021_251_陈某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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