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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_252_阙某某失火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42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5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57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原因/玩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年份/2042

title: 252_阙某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阙某某失火案

正文

央广网9月2日消息(记者 龚雯)记者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1日宣判一起因祭祖引发山火案件,被告人63岁阙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21年2月17日,阙某某与其亲属到永定区湖雷镇某山场祭祖。祭祖过程中,阙某某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蜡烛和香。祭拜结束后,阙某某用香火点燃鞭炮。鞭炮燃放完后,阙某某发现鞭炮纸正在冒烟,试图用脚踩灭火点,不慎引燃周边的茅草,火势迅速向旁边的山场蔓延从而引起森林火灾。 此前,永定区人民政府曾发布禁火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决定2021年2月15日至2月27日为永定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此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经鉴定,被告人阙某某失火致某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77.38亩。案发后,被告人阙某某家属向当地村委会支付了救火工资共计人民币8300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阙某某野外安全用火防火观念淡薄,在政府规定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森林防火戒严期间,祭祖燃放鞭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777.38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价值损失87376.63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民事赔偿/2021_252_阙某某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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