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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富等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3.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0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48
场所/学校教育原因/燃气泄漏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1

title: 278_王某富等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王某富等失火案

正文

日常生活中,火无处不在。但用火稍有不慎引发火灾,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也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事发河北省秦皇岛市,王某富、王某陆兄弟二人,在烧制木炭过程中,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造成5人死亡、一人重伤。2021年9月从法院获悉,王某富、王某陆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男子王某富,1970年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王某富因涉嫌犯失火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男子王某陆,1985年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王某陆因涉嫌犯失火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王某富伙同王某陆,在王某富家房屋西边,私建炭窑内烧制木炭。案发当日下午2点左右,该炭窑在烧制木炭过程中,窑顶上泄漏的火星,引燃表面的易燃物蔓延至地面,形成地表火,借助天气变化地表火随风力、风向蔓延导致山林失火,造成救火人员王某肆、李某贰、王某伍、王某、高某五人死亡,王某贰重伤的严重后果。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29亩,灌木枝燃烧引燃山上灌木伐,过火面积13亩。王某富、王某陆都是在现场被带回公安机关。 王某富、王某陆辩解说,案发当天窑内没有烧炭,不可能蹦出火星儿,对起火原因的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希望法院给予公正裁决。 王某富、王某陆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富、王某陆的行为应构成自首,王某富、王某陆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王某富、王某陆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无社会危险性。事件虽然造成五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但该严重后果,存在王某富、王某陆不可预见的因素。 综上,王某富、王某陆仅是一名普通的农民,之所以发生事故与他们有一定的联系,但主要原因不在于他们个人,希望能对王某富、王某陆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富伙同王某陆在烧制木炭过程中,疏忽大意引发火灾,并造成五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王某富、王某陆虽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是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他们的行为不是自首。 考虑王某富、王某陆犯罪后,能够积极赔偿,因火灾而受到伤害的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因火灾而受到伤害的人家人的谅解,可以对王某富、王某陆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富、王某陆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民事赔偿/2021_278_王某富等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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