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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梅家属、梁宁与韦文、黄坚生命权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8.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4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04
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工业厂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电气故障原因/锂电池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1

title: 696_李冬梅家属、梁宁与韦文、黄坚生命权纠纷

updated: 2026-08-04

李冬梅家属、梁宁与韦文、黄坚生命权纠纷

正文

电动车夺命失火案的罪与责 租客贪便宜购买低价“问题电池” 房东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 电动车夺命失火案的罪与责 图源网络 侵删 一组有问题的锂电池 一场意外的大火 毁掉了几个家庭的幸福 电动车过夜充电引发夺命火灾 令人痛心 再次敲响警钟 这起悲剧的责任应由谁负责? 租客电动车锂电池充电时炸裂引发火灾 事故发生在玉林市福绵区某镇一栋自建房。自建房的主人黄坚将房子对外出租。其中,梁宁与妻子李冬梅携一双儿女租住五楼,韦文租住四楼。 2021年10月的一天,凌晨4时5分,玉林市消防求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自建房火灾报警。消防人员随即前往灭火扑救,遗憾的是李冬梅及其儿子梁小小在火灾中死亡。 事后经现场勘查,火灾烧毁自建房一楼西面电动车停车间内10辆电动车及一辆摩托车等物品,过火面积约24平方米。一楼东面房间、一楼至五楼楼梯走道及中庭烟熏严重,过火房间内部分吊顶塌落。 玉林市福绵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火灾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为一楼西面电动车停放间;起火点为电动车停放间南面第6号电动车;起火原因为4楼租户韦文正在充电的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炸裂所致。 韦文对上述认定有异议,提请复议。 2021年12月1日,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书。 同时,经相关部门调查,出租房屋的电动车充电桩为房东黄坚自行安装,安装时没有做好隔离安全措施,也没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没有设置消防设施。 事故发生后,李冬梅的女儿、丈夫及她的父母诉至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要求韦文赔偿李冬梅不幸身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万余元;房东黄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梁宁就梁小小的死亡另案向福绵区法院起诉,要求韦文赔偿因梁小小身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万余元;黄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房东与电动车车主责任二八分 经核算,福绵区法院认定李冬梅的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2万余元、丧葬费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梁小小的死亡给梁宁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71万余元、丧葬费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福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可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消防机关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火灾因韦文给电动车充电导致锂电池热失控炸裂引发。韦文作为涉案电动车的所有者,在给电动车充电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对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80%的责任,对李冬梅的死亡,应赔偿73万余元;对梁小小的死亡,应赔偿64万余元。 黄坚将未设置消防设施的房屋出租,未做好隔离安全措施,对出租房屋的使用疏于安全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黄坚对火灾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对李冬梅的死亡应赔偿18万余元;对梁小小的死亡,应赔偿16万余元。 李冬梅、梁小小在火灾中死亡,其本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梁宁等人主张黄坚与韦文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案非共同侵权,应由黄坚、韦文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福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文赔偿梁宁等人因李冬梅的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黄坚赔偿梁宁等人因李冬梅的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韦文赔偿梁宁因梁小小的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万余元,黄坚赔偿梁宁因梁小小的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房东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黄坚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宁等人对他的诉讼请求。 “我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我承担20%的责任过重,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黄坚称,他出租的房屋内设置了安全逃生通道,房屋的设计具备安全隔离的条件,在农村自建房屋建设设计及自身能力范围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火灾事故不存在过错,且也是受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定他有过错,过错程度也非常轻微,过错责任比例最多不应超过5%。火灾发生时,李冬梅带着儿子梁小小没有正确从安全通道逃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他还提出,一审遗漏了当事人。售卖不合格锂电池产品的是农昀,其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卖给韦文,导致事故发生,应该追加农昀为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2021年10月3日,韦文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从农昀处购买锂电池。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农昀明确向韦文说明锂电池保护板已坏。正因如此,韦文得以以低价购入锂电池。收到锂电池后,韦文未经修理即安装到自己的电动车上,并放在一楼充电桩连夜充电,最终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关于一审是否遗漏当事人农昀,玉林市中院指出,农昀在转让锂电池时,已明确告知韦文该电池的保护板已损坏,需维修后才能使用,并得到购买人韦文的认可。因此,韦文对涉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农昀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黄坚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及出租人,在未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防护装置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也未设置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并疏于安全管理,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黄坚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存在过错,应承担涉案火灾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判令黄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该火灾事故发生于凌晨3时许,受害人李冬梅在意识到发生火灾,慌忙之中无法判断险情的情况下,带着儿子往一楼撤离,符合正常人的逃生本能反应,并无过错。李冬梅熟睡中被火烟熏醒,在发现火灾后根据本能带上儿子跑下一楼逃生,对其母子死亡后果没有故意、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该案民事责任。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福绵法院 玉林中院 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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