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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家属与房东吴某生命权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3.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0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8:08
类型/火灾事故认定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医疗机构场所/电动自行车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1

title: 718_文某家属与房东吴某生命权纠纷

updated: 2026-08-04

文某家属与房东吴某生命权纠纷

正文

H记者 邱瑭   出租房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一名租客被困不幸身亡,家属将房东告上法庭,那么租客、房东,谁该担责?近日,南浔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两年前的一个晚上,位于城乡接合部的一出租房发生火灾。睡梦中,于某、何某等租客逃出了火灾现场,而同租人文某则被困租房的三楼。   南浔消防大队到达之后,将文某救出并送往医院紧急救治,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消防专项勘验,起火发生在一层南侧厨房内。   事发前,厨房因没有人使用,线路已断,所以平时被当作杂物间。部分租客会在里面停放电动自行车、放置移动式音箱及杂物。而租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则是自行从租房的二楼及三楼房屋私拉电线至一层厨房。同时,房子的总电源处没有设置漏电保护器,采用的是老式保护装置。   当时,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雷击、生活用火不慎等,不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随后,文某的家人将房东吴某告上法庭,认为他没有提供安全的出租房屋及水电气设施设备,要求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前,南浔法院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案涉火灾非房东吴某的行为直接引起,而是由承租人对于电气线路和设备的不当使用引发。最终,南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根据其过错程度对文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酌定承担损失的15%,合计19万元。     法官说法:   在火灾事故中,确定赔偿责任时,不能仅考量失火建筑的归属,而应当从对涉案房屋负有基本管理、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实质性层面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分担。   本案中,不少租客的消防意识不强,没有按约定使用租赁房屋,还不当使用电气线路和设备,因此实际引起本次火灾发生的承租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对受害人文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房东吴某出租房屋应承担管理监督责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所以吴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民事赔偿/2021_718_文某家属与房东吴某生命权纠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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