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乐客多百货消防举报复议案
title: 1854_临城县乐客多百货消防举报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临城县乐客多百货消防举报复议案
- 法院:临城县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 文书号:临复决字〔2025〕第27号
- 当事人:临城县乐客多百货举报人
-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行政复议(消防已履职核查,举报内容不属实)
- 来源:https://www.lincheng.gov.cn/content/11062/65385.html
正文
临城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临复决字〔2025〕第2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发布时间: 2025-10-20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94 字体:[大 中 小] 临城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临复决字〔2025〕第27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临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临城县乐客多百货门市”消防隐患一事未向申请人作出受案回执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7月14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临城县乐客多百货门市”消防隐患一事未向申请人作出受案回执的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7日内对申请人举报“临城县乐客多百货门市”一事未向申请人作出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邮寄与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6-6日通过中国邮政(运单号: XA43226810313)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挂号信,信中内容为“申请人实名举报临城县乐客多百货门市涉嫌未获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审批手续却营业的违法行为”,物流轨迹显示该信件被申请人于2025-6-9日签收,然截止到2025-7-10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该举报(也未给予申请人受案回执/不予受理告知书)。 相关法律规定: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2025-6-9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举报函且被举报人位于被申请人管辖区域内,故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举报函后,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受案回执等文书并将受案回执等文书交与(邮寄)申请人。然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侵犯法律明确规定要告知申请人对举报内容是否受理的知情权,对此,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举报信打印件一份;2.申请人邮寄与被申请人的举报函的信件照片及物流轨迹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郭某某于2025年06月06日通过中国邮政(运单号:XA43226810313)向我大队寄送一封挂号信,信中内容为“实名举报临城县乐客多百货门市涉嫌未获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审批手续却营业的违法行为”。申请我大队做出受案回执(或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且向其邮寄受案回执。因我大队未向其做出受案回执故提出行政复议。二、案件办理情况:接报后,我大队安排工作人员对临城县乐客多百货门市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单位面积未达到《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消函【2021】299号)文件中提到的最小300平的要求,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025年07月18日,我大队工作人员已以电话方式向郭某某口头告知举报投诉我大队正在核查处理,核查处理完毕后按照相关规定并向其反馈处理结果。2025年7月23日,我大队核查处理完毕后,以电话方式告知了郭某某处理结果,临城县乐客多百货门市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三、相关情况说明:关于举报人反映的应当向其做出受案回执(或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的情况,因消防救援机构改革,之前消防救援机构由公安部划转到应急管理部后,2021年11月15日应急管理部印发《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应急〔2021〕77号)对消防法律文书进行了重新规定,该法律文书式样中没有举报人提到的受案回执(或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文书。河北消防救援总队印发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消〔2021〕1号),对于接到相关举报投诉以后,对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予以受理,并按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只是规定了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处理结果,并未规定在接到举报投诉后立即向其告知受理情况。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临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0364号复印件一份;2.《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消函【2021】299号一份。 经审查查明:2025年6月6日,郭某某通过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运单号:XA43226810313),举报函内容为“经查询,该超市于2021-11-05成立;经“消防执法公开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举报人获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审批手续的记录,故被举报人未进行二次消防验收即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请求“1.受理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处理结果(或告知处罚信息公示平台链接);2.依法对其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3.请求给予本人举报奖励。”举报理由为:“经查询该超市于2021-11-05日成立;经“消防执法公开系统”查询,未查询到举报人临城县乐客多百货门市获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审批手续的记录,故被举报人未进行二次消防验收即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6月9日,经邮政物流系统显示,被申请人签收该举报函。7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临城县乐客多百货门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实际面积280平方米,未达到《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消函【2021】299号)文件中提到的最小300平的要求,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合格”。 7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郭某某口头告知举报正在核查处理,核查处理完毕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其反馈处理结果。7月23日,被申请人核查处理完毕后,以电话方式告知郭某某处理结果,被举报人临城县乐客多百货门市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对举报投诉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移送或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处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接收、核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消函【2021】299号)第一项的规定:“关于行政许可范围:严格按照《消防法》确定的行政许可范围,依法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贯彻落实《河北省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冀三重四创五优化〔2021〕1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上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和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5年6月9日接到申请人举报函后,执法工作人员对被举报人临城县乐客多百货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发现该单位实际面积280平方米,检查结果“合格”,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属实。被申请人在查清投诉事实后,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该举报处理过程中,履行了依法接收、核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反馈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不具备制作《受案回执》的主体资格和职能权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本案中,因消防救援机构改革,消防救援机构由公安部划转到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机构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没有制作《受案回执》的职责。2021年11月15日,应急管理部印发《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的通知(应急〔2021〕77号)对消防法律文书进行的规定中,没有举报人提到的受案回执(或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书)。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