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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_余女士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保险理赔 年份:2022 大小:4.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3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7:55

8 余女士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余女士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家财险房屋火灾,保险公司以建筑结构不符及过度修缮拒赔;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不生效,判赔7万余元。

来源:http://cdqy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59756.shtml

中新网四川新闻2月26日电(吴平华)火灾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让人痛心不已,更引起人们的深深反思。为尽量减少人身及财产损失,不少人会选择购买相关保险产品。 若家中遭遇失火,房屋修缮费用,都能顺利得到保险赔付吗?一则案例提醒你:投保前,这些法律细节千万别忽视! 2 022年2月,余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花费632.7元购买保期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赔付规则:每次事故扣除100元绝对免赔额后,按80%比例赔付。 2022年9月,余女士家中意外失火,房屋受损严重。她在24小时内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并在理赔人员的要求下向其提供了房产证、火灾事故认定书、受灾照片和视频。理赔人员查看后,告知可以理赔,余女士便开始修缮房屋,共计花费12.9万余元。修缮过程中,余女士也一直与理赔人员积极联络,沟通房屋修缮进展和理赔事宜。然而,房屋修缮完毕后,保险公司却向她出具了一封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表示:出险房屋建筑结构不属于保单约定中的钢混或砖混结构,非保单约定的范围;房屋修缮的部分设施非原房屋所拥有的,属于过度修缮,申请金额不符合保险赔付的合理性。双方协商无果后,余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青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修缮费用。

——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 ——余女士的修缮费用是否超出了约定理赔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第一个拒赔理由,涉及的条款应为免责条款性质。但事实上,余某通过微信链接网上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未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对余某不发生效力。该房屋发生火灾受损,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余某于火灾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未定损。余某提交了收条、销货清单、银行付款记录等证明其为房屋主体修缮花费8万余元,但其中房屋瓷砖吊顶等项目支出,因案涉房屋火灾发生时为白灰墙面且并无吊顶,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其向

消防救援大队提交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中载明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共计为8890元,其中后续修缮中购买的衣柜、电视柜部分家具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中并未体现,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故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赔付比例赔付余某7万余元。 近年来,投入不高、手续简便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但在理赔环节却争议频频。大多数情况都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互联网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互联网保险产品,在投保时设置的询问环节所涉及的告知范围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投保人对于房屋结构是否符合要求也心存侥幸。 针对此类纠纷,从法律层面有何风险提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机构,其征询的内容和形式应易于识别,同时在核保时不能完全依赖于投保人直接告知,而应当尽到一定的审慎审查义务。房屋火灾后修缮费用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所支出的费用应当是与原装修相符合的。 投保人投保家庭财险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房屋受损的,被保险人多数会以重置价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以房屋受损前的价值确定赔偿金额。但是一般的农村房屋现有价值低,按现有价值赔偿不能恢复受损前的居住条件,有违公平原则,但被保险人重置也应遵循合理性和必要性。 房屋使用人火灾发生后,应按照消防机构要求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相关情况,室内物品受损情况等,以便更准确更快定损,及时得到保险赔偿重建家园。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保险理赔/2022_1364_余女士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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