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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_192_某某公司6与某某公司7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嘉定仓库失火).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保险理赔 年份:2022 大小:21.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4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7:51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电气故障法律/民事赔偿地域/上海年份/2022

title: 192_某某公司6与某某公司7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嘉定仓库失火)

updated: 2026-08-04

某某公司6与某某公司7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嘉定仓库失火)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2468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04民初24689号 原告:某某公司6,住所地某某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7,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原告某某公司6(以下简称某某公司6)与被告某某公司7(以下简称某某公司7)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6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损赔偿款45,133,867元及利息(利息以45,133,867元为基础,自2022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某某公司6变更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损赔偿款41,975,584.74元及利息(利息以41,975,584.74元为基础,自2022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起,案外人某某公司1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1)与被告签订《仓储和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向某某公司11提供“可可制品”的仓储服务。仓库地址位于上海。同时,某某公司11就上述仓储货物向原告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原告同意承保有关货物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风险。 2022年2月24日,因上述仓库发生火灾,导致某某公司11存于库内的1,841,399千克货物全部烧毁灭失。经核算,灭失货物价值达7,145,312.54美元,按照事故发生当日(即2022年2月24日)美元与人民币之汇率1:6.31657计算所得为人民币45,133,867元。 就上述货物灭失事宜,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11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并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某某公司6认为,被告作为涉案货物之仓储保管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确保仓储货物安全,并就仓储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涉案灭失货物之保险人,有权依法在其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范围内向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 审理中,某某公司6表示,案涉货物报关金额为7,075,356.10美元,某某公司11记账为人民币45,235,136元。货损灭失价值评估时又按记账的人民币45,235,136元折算成美元7,145,312.54美元,扣除免赔额500,000美元后,以6,645,313美元,按2022年10月21日中行折算价7.1186进行计算,赔付金额为47,305,325.12元人民币。某某公司6当庭表示,可以按事故发生当日2022年2月24日美元与人民币之汇率1:6.31657计算,变更诉请金额为41,975,584.74元(6,645,313美元X6.31657)。 被告某某公司7辩称,被告与某某公司11确实签订《仓储和运输合同》。本案纠纷系因2022年2月24日本市嘉定区仓库火灾导致的货损赔偿纠纷。某某公司7并非火灾的主要责任主体。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起火原因是“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引发火灾的电器是同样在案涉仓库储存货物的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8、某某公司9所聘请的李宪生、李景连在仓库内因更换进口货物标签所使用的电热风枪。 涉案仓库建筑物的消防工程改造,系无资质、挂靠借用某某公司2资质的某某公司3进行施工,且相关消防改造工程(喷淋系统及水泵房的建造)未办理任何施工许可手续。且事发当日,某某公司3的法定代表人向仓库二房东某某公司4发出关闭喷淋水阀的指示,致使当天火灾发生时,喷淋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火灾扩大。 某某公司4是将涉案仓库出租给某某公司7的二房东、某某公司5是涉案仓库的所有权人。根据消防部门的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可以反映:涉案建筑物系丁戊类厂房,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4以仓库性质出租,且未办理任何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手续。同时,建筑物隔断并未有任何相关消防手续,其委托不具备从业条件和资质的消防工程公司为涉案仓库提供消防改造工程及技术服务,消防改造工程同样也没有任何消防审批手续。 某某公司7认为,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8、某某公司9、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4均对本案涉讼火灾事宜负责。故某某公司7申请将上述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此外,某某公司7认为应当按报关单金额计算,因存在汇率差,故对公估报告折算的美元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6日,某某公司11(甲方)与某某公司7(乙方)签订《仓储和运输合同》:乙方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向甲方提供仓储服务,仓库地址为由上海市嘉定区。储存货物的品名:可可粉、可可液块、可可脂、巧克力;数量详见每笔入库单/出库单。第三条2.乙方保证储存货物的安全。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用于提供仓储服务之仓库,为属符合建设、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合法投入运营的仓储经营场所,且适合存放、仓储甲方存放的产品。乙方已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规划仓库布局(如作业区、出(入)库通道等),且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对仓库现有布局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第五条2.仓储期间,货物发生任何灭失、短少、污染、损坏、毁损的,乙方应从知道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合理方式通知甲方,全额返还违约期间的仓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按货物出厂完税价计算,乙方还应承担货物相关运费、仓储费用及由于不能及时供货导致的第三方向甲方追偿的费用。第十条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本合同到期终止,如双方达成合同后,可另行签署新的书面合同。本合同到期前已经根据双方约定办理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等等。 2021年7月29日,某某公司11与某某公司7签订《〈仓储和运输合同〉之补充协议》:鉴于双方于2020年7月26日订立的《仓储和运输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止,双方对原合同达成补充协议条款如下:一、原合同的延期。双方同意将原合同期限延长,延长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他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三、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补充内容之外,原合同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以原合同约定为准;四、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等。 2021年11月25日,某某公司6与某某公司11等11家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号MOP0××××,保险种类: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期限2022年1月1日零时开始至2023年1月1日零时为止;保险人某某公司6;被保险人某某公司11等11家公司;保险人承诺为上述公司和/或附属公司和/或联营公司和/或联盟公司(现在或将来)承保,同时也为保险人认为与前述公司相关的其他主体或前述公司指示的主体承保。 被保险货物:此保单适用于与被保险人贸易相关的运输、仓储和保管的全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农业食品和饲料产品肉类/海产品/鱼类/牛奶/鸡蛋制品纤维/木材/橡胶/纸制品纺织品(有机的和化学的)能源石油/石化制品矿物/矿产/金属盐类/肥料化学品设备/机器运输工具电子产品不论如何包装或散装和/或价值的增加,和/或超重,和/或预付款,和/或任何性质的运费,和/或关税,和/或补贴,和/或补贴差额,和/或包装,完全包括虽不符合现在或将来的所有法律、判决或条例规定但被保险人已声明的预期利润,但“基础价值和预期利益”标题下所述的内容除外。 与航次无关的仓储,被保险人可选择:损失发生或确定之日的最高替代品价格,增加15%:受损或遗失货物的最高购买价格以及所有类型的税收和/或关税和/或其他费用和/或补贴(如有),增加10%;受损或遗失货物的最高销售价格增加10%根据买方或贸易组织提供的同意履行合同的最高价格,增加5%;以最高的价格为准。 责任限额:仓储/任一地点最高限额人民币447,798,400元;运输/任一航次最高限额:人民币191,913,600元。仓储过程中的自然灾害风险(洪水、地震、风暴、海啸)最高限额:每次191,913,600元,按年累计。 地点:每一个物理上独立的建筑,或类似的情况,将被视为一个储存点、仓库或寄存点,或根据情况被视为和接受为一个地点;如果货物仓储在一个仓库,那么声明将提到这个特定的仓库,如果一系列货物仓储于多个仓库,保险人承诺将接受其的“总价值”。免赔、限额和索赔条款适用于每项声明。 适用于仓储,参附件2。 附件2:风险组061(2022年1月1日)仓储免赔额人民币3,198,560元。每次事故/每年/每个国家的保险限额为1,000万美元,免赔额为10%,如保险价值低于500万美元,则免赔额为500,000美元。 2022年2月25日,某某公司7向某某公司11出具《关于某某嘉定仓库失火的情况说明》:贵司存放于我司上海市嘉定区产品所在的仓库在2022年2月24日因故发生失火,导致库内产品受损,具体受损情况仍在统计,目前暂无确切数量。我司正在竭尽全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抢险,将尽一切可能减少损失。我们会启动本次事故库房存放货物的相关保险,但考虑本次失火事故对库存货品损失较为严重,为减少损失,恳请贵司能立即启动贵司的保险,进行共同保险理赔。同时,诚恳建议贵司储备一定物料,以减少本次事故给贵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在此,我们深表歉意,并由此给贵司带来的不便真诚道歉。我们会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本次失火事故原因的调查,对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加强防范意识和预防管理,坚决杜绝此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之后,某某公司10出具《2022年2月24日某某公司7火灾事故案中某某公司货物灭失查勘调查报告》:受DPS(简称DPS)的委托,下列署名的检验师于2022年6月16日前往上海市嘉定区的某某公司7,就某某公司11定期在该仓库存放的货物于2022年2月24日的火灾事故中灭失进行了现场查勘,具体报告如下…… 3.总结:根据DPS于2022年2月24、25、27日,以及我司于2022年6月16日的调查,我们认为该失火的仓库中存储的所有某某公司11CCC部门的货物都已完全烧毁,没有任何剩余的残值,应视为全损。 4.损失核算:关于RU#:6567-某某公司11CCC货物的损坏程度,我们报告如下:参照附件20220809a-DPSCCC索赔总览,我们将某某公司11CCC货物索赔的损失整理如下: 索赔项目A:1,841,377千克的货值;A-2保险价值根据2022年2月28日提交的保险声明7357970000130,金额(美元)7,145,313;金额(人民币)45,133,867。 对于上述索赔,我司意见如下:4.1.某某公司11CCC在火灾中灭失的货物种类及数量我们仔细调查了火灾发生时CARGILLCCC工厂库存的所有现有文件,得出结论:如嘉吉所述,CCC的库存包含92票可可产品,包括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黑巧克力块、白巧克力块、牛奶巧克力块等不同品类。涉及的总数量为1,841.377吨。 4.2.某某公司11在火灾中灭失的损失的货物价值(索赔项目A)如上所述,在2022年2月24日火灾发生时,嘉吉C××在该仓库的库存应包括92票货物,共计1,841,377千克,其中:90票进口货物:剩余库存1,840,372千克,报关金额合计7,075,356.51美元。2票内贸货物:剩余的库存1,005千克,发票价值为29,469.03元人民币或4,665.35美元(使用2022年2月24日6.31657元/美元的汇率)。据某某公司11介绍,他们使用的汇率(人民币/美元)取决于具体货物种类入库时,他们内部的金融系统的日期对应的相应汇率。因此,据某某公司11CCC库存的合理发票价值为45,235,136元。见附件20220809c-单元格S95。关于火灾中灭失库存货物的保险价值,某某公司11通知我们,他们根据2022年2月28日7357970000130声明,申报了7,145,312.54美元,对应45,133,867人民币,使用6.31657元美元的汇率,这也是事故当日2022年2月24日的汇率。基于上述情况,考虑到货物报关价值、某某公司11内部价值及某某公司11之投保价值所基于之统计汇率不统一,且除了90票进口货物外(美元定价),还有2票非进口货物(人民币定价)。导致由此得出的货物统一币种的价值不同。但考虑到差异不大,我们建议,按照某某公司11CCC库存的合理发票价值为45,235,136元作为货物物质损失金额(但需要强调的是,该金额不包括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至事发仓库前的物流成本)。至于保险申报情况,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除了根据发票或根据上述保险声明的货物的本身价值外,某某公司11CCC部门还直接向某某公司7索赔了一些未投保的损失(我们将在下面讨论他们索赔的B项)。 2022年10月25日,被保险人某某公司11向保险人某某公司6出具《豁免责任和代位求偿书》:赔案保单号MOP0××××,事故类型仓库发生火灾导致存放货物全部烧毁;出险地点:某某公司7(上海市嘉定区);事故日期2022年2月24日;保险标的:可可粉、可可液块、可可脂和巧克力等可可产品;理赔金额人民币47,305,325.12元(定损金额6,645,313美元,以2022年10月21日中行折算价7.1186进行折算)。鉴于上述公司对以上所述的损失已作上述金额之赔付,我们特此豁免上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或代表有关此损失的任何责任,并且我们同意上述保险人代位取得我们由于任何和所有此损失或损害而向运输人和其它可能对此有责任的船只、人员或公司进行求偿的所有权利。我们保证和同意如被要求,允许以我们的名义采取有关损失或所称货物求偿的任何程序,且在此程序中可能要求我们的任何形式的协助。 2022年10月27日,某某公司6向某某公司11支付理赔款47,305,325.12元人民币。遂某某公司6向某某公司7起诉。 审理中,某某公司6表示可以接受按报关金额认定损失。 此外,某某公司6向本院明确,某某公司7违反与某某公司11《仓储和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的仓库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故构成合同违约责任。本案并非侵权,不同意某某公司7追加第三人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某某公司6提供的《仓储和运输合同》《补充协议》《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保险合同、《关于某某公司7嘉定仓库失火的情况说明》《2022年2月24日某某公司7火灾事故案中嘉吉公司货物灭失查勘调查报告》《库内货物价值计算表》《货物报关单及发票》《豁免责任和代位求偿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某某公司7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技术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起火原因是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有各方原因导致火灾。 某某公司6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该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也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本案中,某某公司6基于某某公司7违约行为行使代位求偿权,某某公司7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对案件的处理并无影响。且《仓储合同》约定某某公司7应当保证储存货物的安全,某某公司7本合同项下用于提供仓储服务之仓库,应当符合建设、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合法投入运营的仓储经营场所,且适合存放、仓储甲方存放的产品。因此,某某公司6有权向某某公司11赔付后,向某某公司7主张。 关于赔付款项,公估公司评估的火灾中灭失的库存货物保险价值是按某某公司112022年2月28日申报的7,145,312.54美元所对应人民币45,133,867元。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灭失的库存货物的报关金额为7,075,356.51美元,故本院认为,保险价值以报关金额扣减免赔额,更为公平合理。依上,某某公司7应当赔付的金额为人民币41,533,699.67元(计算如下:(7,075,356.51美元-500,000美元)X6.31657)。 关于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其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系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并非为其他主体代偿;最后,被保险人某某公司11向保险人转让的权利亦以保险金为限,故保险人提起保险代位权诉讼时主张赔偿金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公司7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某公司6人民币41,533,699.67元; 二、驳回某某公司6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46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某某公司7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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