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6_雷某某清明祭祀失火公益诉讼案
8 雷某某清明祭祀失火公益诉讼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雷某某;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雷某某75岁,祭祖放鞭炮烟花引燃杂草过火有林地35.06亩。判拘役三个月,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37070.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s://gxgy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16423.shtml
清明节将至,大家进行扫墓祭祖的活动将会不断增加,按照传统习俗,烧纸上香是清明祭扫的主要形式,但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应该尊重民风民俗,但不代表没有地点限制。为严防森林火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灌阳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近年来审理的森林火灾公益诉讼案例,以案为鉴,自觉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2022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雷某某与家人到本村“小菠萝盖”山场祭扫其父母祖坟。雷某某在其父亲坟前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烧香,点燃鞭炮烟花鸣放,未消除火险隐患即离开,后引燃坟前干枯杂草,酿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3375公顷 (35.06亩)。经调查估算,雷某某失火造成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费用为37070.9元,鉴定费为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过失引起森林
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且属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责令被告雷某某赔偿其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37070.9元;三、责令被告雷某某在《今日灌阳》报纸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四、本案鉴定费60 00元由被告雷某某承担。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的,应当以失火罪进行追诉: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
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案中雷某某是抱着追忆缅怀的初心祭祀,但其在思想上存有侥幸,未能对火灾隐患足够重视,造成了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超过二公顷的严重后果,最终被诉至法院承担刑事责任,这有违清明时节慎终追远的初衷。 在祭祀时应自觉提高防火意识,确保祭扫行为的安全性,切勿在干燥的野外进行焚香、烧纸、燃烛等使用明火行为,通过敬献鲜花、踏青遥祭、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寄托哀思,共度一个文明、低碳、绿色、平安的清明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