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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公益诉讼 年份:2023 大小:3.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0:4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0:15
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公益诉讼年份/2023

title: 3341_曹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updated: 2026-08-04

曹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郴州应急】郴州一男子抽烟引发山火 获刑6个月并负责修复生态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yjt.hunan.gov.cn 时间:2023-08-23 09:11 【字体: 大 中 小】 8月17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据了解,该案是苏仙区首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9月20日,被告曹某被雇请到一处竹林砍伐竹子。当天12时许,曹某在竹林的半山腰抽烟后未熄灭烟头,烟头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山林面积76.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2.7亩,无林地面积23.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7170元,生态修复金需人民币22180元。 曹某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截至目前,曹某尚未对森林资源破坏的违法行为承担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曹某因过失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曹某支付生态修复费22180元,或以劳代偿,完成补植楠竹苗、阔叶树苗4658株,连续抚育3年,成活率85%以上,承担鉴定费6000元,并当庭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我愿意承担责任和赔礼道歉。”在最后陈述中,曹某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及危害后果,会尽心尽力完成补植,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鉴于双方均同意调解,当天,法院在庭后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当庭进行了赔礼道歉,公益诉讼起诉人认可,该项诉请已完成;由曹某在协议生效起在烧毁的山林处补植楠竹苗483株,阔叶树苗2925株,连续抚育3年,成活率85%以上;考虑到曹某认错态度较好以及曹某家庭困难等情况,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免除鉴定费。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公益诉讼/2022_3341_曹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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