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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陵水三才佰和五金商行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3〕22号
当事人:陵水三才佰和五金商行
裁判结果摘要:龙华牌灭火器不合格,没收1支、违法所得140、罚款440元
来源:https://lingshui.hainan.gov.cn/zwzt/lsxxyxxsgszl/xzcf/202302/t20230224_3366496.html
2022年11月7日,我局接到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陵市监移字[2022]167号),线索显示:2022年7月7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陵水三才佰和五金商行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查。2022年8月2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根据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066-2017《干粉灭火器》、《2022年陵水黎族自治县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测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Z220207TJ0401),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20904),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明,2022年7月3日,当事人从绍兴市龙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推销员处购进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公斤)8个,购进价格为35元/支,销售价格为55元/支。当事人采购上述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索要并保存了购货凭证。2022年7月7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样送检,根据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检验结果,涉案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中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不符合GB
- 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一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不符合GB 4066-2017《干粉灭火剂》标准。上述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已销售6支,1支被抽样,剩余1支被我局扣押。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龙华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货值金额为440元(55元/支8支=440元),违法所得为140元(385元(55元/支7个)-245元(35元/支*7)=1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没收龙华牌手提式干粉
灭火器1支;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3.罚款440元(货值金额1.0倍); 罚没款合计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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