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上坟失火碳汇补偿案
title: 2669_姚某某上坟失火碳汇补偿案
updated: 2026-08-04
姚某某上坟失火碳汇补偿案
- 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03-10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 文书号:-
- 当事人:被告人姚某某;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 裁判结果摘要:姚某某上坟香纸吹入茅杆走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137.55亩(公益林31.35亩)。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赔生态损害及碳汇损失65344元。
- 来源:http://www.quzhou.jcy.gov.cn/fyjj/202304/t20230427_4115351.shtml
正文
近日,开化县检察院对一起森林失火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开化县探索司法碳汇生态补偿第一案。 2022年04月03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独自携带香纸、打火机等物品到开化县马金镇霞山村土“沙坞”的山场上坟,因天气干燥且风势较大,点着的香纸吹到旁边的茅杆里,后不慎走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姚某某引发的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总计137.55亩,其中公益林31.35亩。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过于自信,在野外擅自用火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案涉区域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追究姚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姚某某的环境侵权责任,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以及林地碳汇价值损失。 经评估,本案损毁的林地补植复绿总费用为62000元,被损毁的林地直接导致生态固碳服务功能损失3344元。 3月10日上午,一审法院对姚某某失火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检两长同堂出庭履行法定职责,庭审现场邀请了技术调查官出庭作证,完成生态价值损失的精准核算认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被告姚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及固碳服务功能损失费共计65344元。 为全面增强钱江源头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保护合力,由县检察院牵头联合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组建钱江源生态环境一体化办案中心,出台《生态环境资源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着力在资源共享、线索归集、会商研判、生态修复等方面进行诸多有益的尝试。在案件办理时,积极引入司法碳汇补偿生态工作机制,通过以当事人认购碳汇的方式代替传统的生态固碳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为以后办理生态损害案件提供可复制可操作的实践方案,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