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田间点火失火刑附民案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公益诉讼年份/2022
title: 2682_王某某田间点火失火刑附民案
updated: 2026-08-04
王某某田间点火失火刑附民案
-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04-01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 文书号:-
- 当事人:被告人王某某;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 裁判结果摘要:王某某田间地头点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60亩以上。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承担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责任。
- 来源:http://www.anshunxxq.jcy.gov.cn/xjdt/202204/t20220420_3632956.shtml
正文
为提高当地群众在清明节期间的防火意识和安全意识,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4月1日,由西秀区检察院提起的两起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紫云自治县格凸河镇羊场村、猫营镇大河村当庭公开宣判。两名被告均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需要承担植被恢复的生态修复责任,西秀区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西秀区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紫云自治县两个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当地村民共100余人分别旁听了案件宣判。 被告王某某在田间地头劳作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被告陈某某在上坟祭祖时燃烧香蜡纸烛,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均在60亩以上,2名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失火罪,而且还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案件宣判后,两名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同时,检察官和法官对现场旁听群众进行了法治宣传,告诫广大村民,清明祭祖要改变燃香焚纸的传统,移风易俗,文明祭祀,提高防火意识,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否则,一旦触犯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旁听群众纷纷表示,在今后用火的过程中一定注意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眼下清明节将至,燃烧祭祀物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此次西秀区检察院专门会同西秀区法院,前往案发地的村庄通过这两起鲜活的案例敲响清明用火警钟,向群众宣传绿色文明的祭祀方式,防患于未“燃”。 下一步,西秀区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职,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力度,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引导人民群众增强用火防火安全意识,守护好瀑乡安顺的绿水青山,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其他案例/2022_2682_王某某田间点火失火刑附民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