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张庆宝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室内充电致5死)
title: "北京市通州区张庆宝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室内充电致5死)" source: 北京法院网 saved: 2026-07-31 type: 消防/火灾相关刑事判决书
tags: [类型/刑事判决书, 场所/电动自行车, 场所/住宅自建房, 原因/锂电池, 等级/重大事故, 等级/亡人火灾, 法律/失火罪, 地域/北京, 年份/2022]
北京市通州区张庆宝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室内充电致5死)
北京通州电动自行车失火案一审宣判-北京法院网 今天是: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聚焦一线 法院公告 法律资讯 法院文化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北京通州电动自行车失火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2-06-15 17:50:0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2022年6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庆宝失火一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庆宝有期徒刑六年。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庆宝自2021年7月开始租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多次在室内直接或以“飞线”的方式给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同年9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庆宝在屋内南侧阳台再次给蓄电池充电,3时许,蓄电池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致使居住在被告人张庆宝楼上的李某某等5人被烧死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楼道、外墙和室内安装装饰火灾损失人民币98 174元。被告人张庆宝在灭火未果后报警,后在现场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宝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意识淡薄,无视相关管理规定,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引发重大火灾,造成五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庆宝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及其犯罪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张庆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通州法院 责任编辑:赵思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6 by www.chinacourt.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