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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陈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17.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2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44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电气故障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4

title: 1120_某公司、陈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某公司、陈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某公司、陈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582民初16055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某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某人: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某,男。 被告:某合作社。 法定代某人:戴某,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陈某、某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锋、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某人戴某、被告陈某、被告某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机器设备及厂房内部设施损失159716元;二、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118125元(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共9个月,630平方米车间未使用);三、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45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评估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均租用被告三位于张家港市××镇××路××号的厂房,被告一的厂房位于原告厂房北侧。2022年7月26日19时47分许,原告工人发现被告一的厂房内发生火灾,遂拨打了119。经119施救后,大火被扑灭。但与被告一厂房相邻的车间因大火及扑火过程中进水导致厂房及设备损毁。2022年8月9日经张家港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进行了事故认定,出具了苏张消火字【2022】第001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19时47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厂房东南侧水泥立柱配电箱处,起火原因为配电箱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原告多次与各被告协商赔偿损失事宜,但都被拒绝。原告无奈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某公司辩称:火灾之后戴某受让了某公司的股份,所以在此之前某公司的火灾引起的损失与我方无关。 陈某辩称:7月26日晚上7点多钟,我到现场时火势很小,当时消防已经到场了,问我有没有人在里面,我说没有人。然后消防就说,里面没人的话要把里面的电断了后,才可以施救。工业区中没有值班电工,我通知了电工,过了半个小时电工才来。工业区里有两个消防栓,而且其中一个没有水。我的厂(即某公司)北面是窗户,没有人家,但是消防车开不进去,如果能够开进去把窗户打破就能灭火。结果消防车等了这么长时间,小火变成了大火。造成起火的原因,是配电箱电气线路故障,火灾起因认定的配电箱在我的室内,是我大概在2019年安装的。我公司和原告之间是用的一个大车间,每人一半,中间隔了墙,墙是我在2019年隔断的,隔墙是用单层彩钢板全封闭的,但是密闭性不好,漏风的。不排除原告生产期间有火星飘到我这边来,但是没什么证据,只是我这么说。火灾时原告公司还有人在加班。我同意合情合理的损失赔偿,火灾的责任并不全在我这边。从原来的小火变大火,整个工业小区里没有值班电工、消防来了后没有水、消防车到不了北面,这些都是被告三的责任。 某合作社辩称: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配电箱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周围可燃物所致,配电箱是被告一安装的,可燃物也是被告一的。因此应当由被告一承担事故损失赔偿责任。我方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租金损失让被告来承担没有依据。原告停业时间很短,据陈某陈述停业只有四天到一周,所以原告的停产停业损失也没有依据。即使有租金损失及停产停业损失也与我方无关,并非我方导致火灾的发生以及原告停产停业,所以应当驳回原告对我方的全部诉请。陈某在答辩中陈述的相关情况也不属实。根据村干部反映,厂区道路畅通,可正常通行。事实上消防车也进入现场进行灭火,消防栓正常供水,消防部门从来没有对该区域的消防通道以及消防拴供水情况提出任何的整改要求。另外,原告尚欠我方2023年4月至目前的租金。我方将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合作社将坐落于张家港市××镇××村(斜桥××路×号)工业二区厂房一间(以下简称案涉厂房)分租给某公司(租赁面积756平方米,用于经营生产塑料配件)及某公司(租赁面积630平方米+756平方米,用于经营不锈钢金属材料加工)。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9日,成立时该公司唯一股东为陈某。在陈某经营期间,某公司用单层彩钢板全封闭方式将案涉厂房从中隔断,分别由某公司及某公司租用“隔墙”两侧厂房面积使用。 2022年7月26日19时47分许,某公司租用的厂房区域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00平方米,主要烧毁厂房、设备及原料等,无人员伤亡。张家港市消防救援大队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厂房东南侧水泥立柱配电箱处,起火原因为配电箱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本案火灾所涉的配电箱及电气线路均为陈某经营某公司期间安装,该配电箱及电气线路也在某公司租用房屋内,由某公司使用。上述火灾中,某公司租用厂房区域内未过火,但厂房内设备、设施因受到高温烘烤及消防救援用水进水而损坏。为此,某公司要求陈某等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未成。为此引起本案纠纷。 审理中,根据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对该公司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公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记载: “七、损失金额本案因火灾导致机器设备及厂房内部设施受损。有购买票据或清单的机械设备、工具、通用设备,结合现场勘验及市场询价后进行确认;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或清单的机械设备、工具、通用设备,我司公估师经市场询价后进行确认。依据《火灾损失统计办法》中重置价值法、修复价值法进行计算,其总计金额为RMB159716.00(取整)。”159716元中包括受损后已维修的机械设备、工具、通用设备25780元。本案残值成新率计算时已扣除,故无残值。某公司预付了公估费12282元。 火灾事故之后,2022年11月7日,陈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戴某,并将公司法定代某人陈某变更为戴某。 另查明,某合作社出租的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建造的其他手续,也无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手续。 上述事实有:某公司、某公司分别与某合作社签订的租赁合同、案涉厂房的宗地图及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至2014年)、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苏张消火认字{2022}第001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公估公司编号为:P20230000000320的公估报告及公估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 一、某公司、某公司、陈某、某合作社各自对火灾事故及造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某合作社未能提供出租给某公司、某公司的“厂房”经过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证据,应视为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上述厂房也无批准建房手续,某合作社与某公司、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应无效。某合作社将上述厂房出租,不能保证房屋使用的安全性,对于涉案火灾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某公司对其安装及使用的配电箱及线路有管理、维护的责任。现因上述配电箱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说明某公司未对上述线路履行妥善管理的责任,对涉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并且,某公司将租赁区域用于生产具有可燃性的塑料配件,也存在一定的火灾风险。因此,某公司应对涉案火灾事故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内部股权的变动,并不影响其对外债务的承担。在案涉事故发生时,陈某系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陈某应对某公司的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司应明知其租用厂房状况,但是仍与某公司分租一间厂房,两户承租企业之间仅有单层彩钢板隔断,在发生火灾事故时,隔墙的防火、防水均无保障,因此导致租赁区域内设备设施因高温烘烤及消防水浸水受损。某公司对自身的设备、设施等也有保管的义务。现某公司租用无建房批准手续、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对自己的财物也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因此,某公司虽然对火灾的发生无过错,但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扩大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某公司的责任。 综上,本院酌情认定,对某公司因案涉火灾事故导致的损失由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由某合作社承担20%的责任,由某公司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二、某公司损失的确定 1、经公估公司评估某公司设备设施损失159716元。本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公估报告后,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项损失予以认定。 2、火灾发生之后造成的房屋使用费(某公司诉称的租金)损失。审理中,某公司陈述:某公司租用的、紧邻某公司的630平方米租赁区域中所有的缆线都被烤化,无法修复;一台行车(该行车属于某合作社,属于租赁范围)导轨弯曲,无法使用;受损设备堆放在该630平方米区域中,等公估单位在2023年6月29日到现场勘查进行评估后,某公司才能对该区域中设备进行了清理;因此,火灾发生后至今,某公司未能再使用该630平方米租赁区域;另某公司租用的与630平方米区域相邻的756平方米区域,某公司对该区域中受损设备、设施修复后即继续使用。陈某陈述:整个火灾现场封闭了大概半个月,停了最多一周的电,之后某公司应可以使用其租赁区域。某合作社陈述:消防部门对有关区域解封后,从2023年8月中旬开始可以正常使用630平方米租赁区域。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述630平方米租赁区域,某公司与某合作社约定的租赁期限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年租金157500元;该157500元某公司已经支付给某合作社;审理中,陈某及某合作社均未能递交任何证据证明某公司租用的630平方米区域内的电缆、行车等设施在火灾后已经修复,可以正常使用。综上,本院认为,某公司在火灾发生后未能再使用630平方米的租赁区域,某公司就该区域的使用费损失为:118125元(157500元÷12个月×9个月)。 3、某公司的停产停业损失 某公司举证了其自行制作的利润某证明其因火灾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某公司的利润某中记载,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3276804.59元,第二季度营业收入1900066.47元(5176871.06-3276804.59),第三季度(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即案涉火灾发生季度)营业收入2079015.75元(7255886.81-5176871.06)。从营业收入情况来看,火灾事故并未导致某公司收入减少。从上述陈某、某公司、某合作社陈述来看,虽然因火灾事故导致了约半个月的使用承租房屋的影响,但某公司及时对756平方米租赁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了修复、恢复了生产,并未导致营业业务中断难以维继的情况。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停产停业实际造成损失的事实。本院对于该项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认定。 综上,某公司因案涉火灾事故导致的损失为277841元(159716元+118125元)。某公司应赔偿某公司194488.7(277841元×70%)元;某合作社应赔偿某公司55568.2(277841元×2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公司、某合作社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火灾事故发生时某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对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对自身损失的扩大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某公司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陈某在答辩中陈述的某合作社的有关责任,无证据佐证,某合作社也不予认可。本院对陈某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应赔偿原告某公司194488.7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张家港市××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赔偿原告某公司55568.2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陈某对被告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8元减半计取5539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3636元,由被告某公司及陈某负担148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423元。各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各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 公估费12282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1228元,由被告某公司及陈某负担8597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457元。各被告负担的公估费,限各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须知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 1、诉讼费用。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1052××××××××。 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张家港分行营业部,执行款账号:1052××××××××。 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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