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_某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某奇涂装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某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某奇涂装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1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合同纠纷
文书号:(2024)浙02民终2782号
当事人:上诉人绍兴市上虞某奇涂装厂、被上诉人某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9F%90%E5%88%A9%E5%9B%BD%E9%99%85%E8%9E%8D%E8%B5%84%E7%A7%9F%E 8%B5%81%E6%9C%89%E9%99%90%E5%85%AC%E5%8F%B8%E3%80%81%E7%BB%8D%E5%85%B4%E5%B8%82%E4%B8%8A%E 8%99%9E%E6%9F%90%E5%A5%87%E6%B6%82%E8%A3%85%E5%8E%82%E7%AD%89%E8%9E%8D%E8%B5%84%E7%A7%9F%E 8%B5%81%E5%90%88%E5%90%8C%E7%BA%A0%E7%BA%B7%E4%BA%8C%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某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某奇涂装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民终2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某奇涂装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投资人:谢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女,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松,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绍兴市上虞某奇涂装厂(以下简称某奇涂装厂)、谢某某、钱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利国际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利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4)浙0203 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 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某奇涂装厂、谢某某、钱某共同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宋文舟和被上诉人某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奇涂装厂、谢某某、钱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利公司租金的诉讼请求。事实 和理由:一、案涉租赁物已经因火灾而灭失,双方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双方进入保险理赔环 节,保险理赔行为代表案涉合同已经解除;二、一审法院遗漏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租补险”和“财产 险”的事实,根据2022年3月22日生效的《保险单》,保险公司已经向某利公司赔偿所有设备的租赁损 失和财产损失,某利公司已经不存在任何损失,无权向某奇涂装厂主张剩余租金;三、保险公司赔偿 的款项中包括案涉设备和某奇涂装厂自己的设备,某利公司在获得保险赔偿以后将所有的款项转账给 某奇涂装厂,该行为属于借款行为,不是融资租赁行为;四、案涉设备的总价为1450000元,保险赔偿 金额也必然少于1450000元,也就是说借款金额必然少于1450000元,即便按照1450000元的金额计算,扣 除某奇涂装厂已经归还的1000000元和押金170000元,某奇涂装厂实际仅需归还280000元;五、一审判决 适用法律错误,火灾发生之前双方是融资租赁关系,火灾发生之后是民间借贷关系,即便案涉合同的 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但火灾之后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
处理,因双方对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某利公司无权向某奇涂装厂主张利息;六、火灾发生以后,
某奇涂装厂与某利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谢某某、钱某与某利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也应解除,谢某某和钱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七、本案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
某利公司辩称:一、本案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火灾发生之后,某利公司将获得的保险赔偿款全部
转账给某奇涂装厂,某奇涂装厂收到的保险款就是案涉设备的替代品,某奇涂装厂之后仍然按照融资
租赁合同确定的金额每月向某利公司支付租金,说明双方仍然在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退一步讲,
即便火灾发生以后某奇涂装厂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也应当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某奇
涂装厂并未行使解除权,故本案不存在案涉合同已经解除的问题;二、某利公司已经将获得的保险赔
偿款全部转账给某奇涂装厂,但获得的保险赔偿款只针对“财产险”,即设备损失的价值,并不包含
“租补险”,故某奇涂装厂仍然应当支付租赁费;三、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某奇涂装厂租赁期间,租
赁物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即便发生火灾导致租赁物灭失,也不能改变双方融资租赁关系,某奇
涂装厂主张火灾之后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对法律关系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
,但某奇涂装厂对此并未予以证明;四、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有15%,并不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情
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某奇涂装厂立即支付某利公司合同号为AA22030381ACX的《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546000元(押金170000元已抵扣);二、判令某奇涂装厂立即支付某 利公司违约金154200元[计算方法为未到期租金总额的20%,即771000×20%=154200元];三、判令谢 某某、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某奇涂装厂、谢某某、钱某共同承 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3月16日,某利公司与某奇涂装厂签订合同号为×××××××《融资租赁 合同》和《买卖合同》各一份。上述合同约定:某利公司向某奇涂装厂购买机器设备并回租给其使用
,价款1450000元,某奇涂装厂同意某利公司有权以应支付之标的物价款抵销某奇涂装厂对某利公司负 有的任何金钱给付债务,某利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并交付给某奇涂装厂租赁标的物供其使用(租
赁标的物记载在合同标的物附表中);租赁物成本1450000元(含增值税);租赁期间自2022年3月22日 至2024年10月22日;除了首付租金159600元以外,余下租金支付方式为第1-12期每期租金65000元,第
13-24期每期租金55000元,第25-30期每期租金45000元,第31期租金6000元,租金合计1716000元;租金
支付方式为首付租金于2022年3月22日支付,余下租金按租金支付附表支付;承租人未依约按期足额支 付任一期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自应给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加付逾期利息;
承租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承租人并应无条件立即支付全部已到期未
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一)未依约清偿任何一期租金及其他费用⋯⋯(十一)承
租人违反合同之任何约定的;承租人违约时,应按未到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合同
还约定,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灭失与毁损之风险。租赁物之任何部分,因遗失、被窃、毁坏、损害且无
法修复或永久丧失其使用价值,或被没收、扣押、公用征收、征用而发生灭损或丧失权利时,全部由
承租人负担。承租人依合同规定应支付之各项给付,不因租赁物有前述原因而减轻或免除。承租人于
合同有效期间,应为租赁物投保各种保险,其保险事故之种类及保险人,由出租人指定,保险费用由
承租人负担;保险合同应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并载明除出租人于租赁物上之利益已获清偿
且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外,保险人不得将保险金付给承租人或他人。出租人亦得自行就租赁物投保各种
保险,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保费由承租人负担。租赁物中任何全部或部分发生遗失、被窃、 毁坏、损害、灭失或被征收时,承租人不得以给付义务人未给付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以下统 称理赔金)或者给付之理赔金不足等涉及给付义务人的事由拒绝履行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支付义务,而
仍应先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在理赔金给付出租人之后,出租人可以 自主选择将理赔金冲抵未到期租金,或者经承租人书面申请后支付给承租人。
合同签订后,谢某某、钱某分别向某利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声明:自愿为合同号为
AA22030381AC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某奇涂装厂对某利公司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 围为某奇涂装厂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向某利公司支付的全部应付款项,包括租金、延付利息、 违约金、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某利公司依约向某奇涂装厂交付《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 ,某奇涂装厂予以验收并出具《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同日,某利公司与某奇涂装厂签订《抵 押合同》,将合同号为AA22030381AC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提供相应的 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同日,某奇涂装厂出具《同意书》一份,载明,同意向某利公司 提供170000元作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利公司于同日向某奇涂装厂转账支付了951040元。
另查明,2022年4月18日,某奇涂装厂涂装车间起火,现场烧毁部分厂房建筑、车间内塑料制品、生产 设备和其他杂物。后保险公司向某利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2140871.57元,某利公司又于2022年10月10 日向某奇涂装厂转账交付了该笔款项。此后某奇涂装厂继续支付某利公司租金共计1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利公司与某奇涂装厂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某奇涂装厂辩称,由于租赁设备灭失,融资租赁合同已经解 除,某利公司无权要求某奇涂装厂继续支付租金。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 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承租人承担租 赁物灭失与毁损之风险。租赁物之任何部分,因遗失、被窃、毁坏、损害且无法修复或永久丧失其使 用价值,或被没收、扣押、公用征收、征用而发生灭损或丧失权利时,全部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依 合同规定应支付之各项给付,不因租赁物有前述原因而减轻或免除。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租赁物于 2022年4月18日发生火灾而灭失,此时租赁物由承租人即某奇涂装厂占有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 定,租赁物在此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某奇涂装厂承担,故某利公司有权要求某奇涂装厂 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某奇涂装厂抗辩合同已经解除,法律规定解除权应当在知道解除事 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租赁物于2022年4月18日因火灾灭失后,某奇涂装厂仍按 合同约定继续支付某利公司租金直至2023年7月,该实际行为表明某奇涂装厂自租赁物灭失后选择了继 续履行合同,合同并未解除。某奇涂装厂未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该解除权业已消灭。故 某奇涂装厂的相关抗辩意见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纳。
某奇涂装厂辩称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该院认为,合同无效应为 自始无效。该案《融资租赁合同》成立时不存在合同无效之法定情形,且完全符合融资租赁合同之形 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某奇涂装厂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租赁物灭失来倒推合同无效,显然缺乏法律 依据和事实依据。故该院对此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某奇涂装厂未按约支付租金,已属违约,某利公司有权要求某奇涂装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某 利公司主动将某奇涂装厂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70000元抵扣租金,该院予以支持,某奇涂装厂尚需支付某
利公司的租金为546000元。某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超过其实际损失,该院酌情调整为546000元的15%
, 即81900元。谢某某、钱某分别向某利公司出具了《保证书》,自愿对某奇涂装厂对某利公司所负债 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某利公司要求谢某某、钱某对某奇涂装厂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 诉请该院予以支持,谢某某、钱某在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某奇涂装厂追偿。一审法院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 十 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七百五十一条、第七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某奇涂装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利公司租金546000
元、 违约金81900元;二、谢某某、钱某对某奇涂装厂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 连带 清偿责任,谢某某、钱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某奇涂装厂追偿;三、驳回某利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 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 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
尚未清 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 件受理费10802元,减半收取54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401元,由某利公司负担
- 50元 ,某奇涂装厂、谢某某、钱某共同负担10039.50元。
本案二审期间,某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某奇涂装厂、谢某某和钱某向法院提交《租赁物费
用补偿损失保险保险单》及《理算书》三份,拟证明某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款包括某奇涂装厂自己
的一部分设备赔偿款,另外,某利公司获得“租补险”补偿款60000元,该款项某利公司并未交付给某
奇涂装厂。某利公司认为《租赁物费用补偿损失保险保险单》仅表明某奇涂装厂投保了“租补险”,
但某利公司并未收到“租补险”补偿款60000元,某利公司确实收到《理算书》载明的保险赔偿款,但
都已经交付给某奇涂装厂。本院认为,《租赁物费用补偿损失保险保险单》仅能证明某奇涂装厂投保
了“租补险”,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将“租补险”补偿款60000元交付给某利公司,故该
证据不能达到某奇涂装厂、谢某某和钱某的证明目的。
本案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火灾发生以后双方是否仍然存在融资租赁关系。某奇涂装厂认
为火灾发生以后,租赁物已经灭失,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终结,某利公司在获得保险款以后将该
款项转账给某奇涂装厂,双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某利公司无权以融资租赁关系为由要求某奇涂装厂
承担责任,同时,本案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应予以调整。某利公司则主张,案涉合同约定,租赁
物在租赁期间的风险由某奇涂装厂承担,不管租赁物是否灭失,都不影响某奇涂装厂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租金,火灾发生以后,某利公司将保险赔偿款交付给某奇涂装厂,实际就是将租赁设备的替代品交
付给某奇涂装厂,且某奇涂装厂之后仍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每月向某利公司支付租金
,说明其认可双方仍然存在融资租赁关系,某利公司有权要求某奇涂装厂支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
任,本案不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本案经审理,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灭失与毁损
之风险,承租人依合同规定应支付之各项给付,不因租赁物有前述原因而减轻或免除。由此可见,即
便租赁物因火灾而灭失,某奇涂装厂仍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利公司支付租金。况且,某利公司在获
得保险赔偿款以后,将所有款项(包括案涉设备的赔偿款)交付给某奇涂装厂,某奇涂装厂对此并未
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关系,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火灾发生之后双方同意将融资租
赁关系变更为民间借贷关系,反而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某利公司支付租金,说明其认可火灾发生之
后双方仍然是融资租赁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某奇涂装厂、谢某某和钱某主张火灾发生以后双方属
于民间借贷关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至于本案是否存在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因
案涉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时应按未到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将
违约金调整为15%,调整幅度并无不当,某奇涂装厂、谢某某和钱某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上诉理由亦难
以成立。
综上,某奇涂装厂、谢某某和钱某的上诉请求难以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9元,由上诉人绍兴市上虞某奇涂装厂、谢某某、钱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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