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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建生、莫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6.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4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3:53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3

title: 1129_梁建生、莫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梁建生、莫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梁建生、莫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224民初1433号 原告:梁建生,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莫妮,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西融安县。 原告梁建生与被告莫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念初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曾佳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梁建生、被告莫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建生向本院提出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2年4月4日在原告承包的林地旁扫墓时引发失火,导致烧毁(被烧林木已经不能再生)原告幼杉720株(三年生每株20元),价值14400元:820株松杂树(成年林每株40元),价值32800元:320株油茶(三年生每株40元),价值12800元,合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被告扫某失火后,于2022年6月10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4日被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日由融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失火烧毁原告林木后,原告曾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因被告在被刑事处理阶段,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协商赔偿,现原告根据被判决认定的事实,要求被告对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莫妮答辩称:1、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失火受处罚是事实,但原告案涉地块这几年几乎每年都失火,在2022年4月,包括被告失火这一次,当月就有3次失火,另外两次失火的时间被告不清楚;2、原告诉请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因为原告案涉地块每年都失火,所以其经济损失没有那么多,具体原告的经济损失多少被告也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于2022年4月4日在清明祭祖扫墓期间因燃烧纸钱不慎失火,导致S31高速公路石蛤口大桥左前方山地及高速路侧边坡面发生火灾,烧毁原告承包山巅场0.49公顷720株幼杉、0.72公顷820株松树及杂树、2.18公顷杂灌林、0.33公顷320株油茶苗被烧毁。事后,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22)桂0224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以被告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23年7月26日诉至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被告失火烧山毁坏原告所承包的林木,存在过错,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益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被烧毁的林木以(2022)桂0224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核实的面积及株数为准,且被告也予以认可,参照融安县人民政府融政发(2016)36号文的规定和参考当年度的林木市场价格,本院酌定原告因被告失火毁林造成其经济损失为2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林地2021、2022年连年失火被毁损,其经济损失不应全部归责于被告,但其辩解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莫妮因失火毁林应赔偿给原告梁建生经济损失20000元。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莫妮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照本案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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