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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_莫某、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2 大小:10.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4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21

8 莫某、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3)鲁1302民初4951号

当事人:原告莫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慧、被告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

裁判结果摘要:一、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莫某房屋财产损失208553元。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8E%AB%E6%9F%90%E3%80%81%E5%90%95%E6%9F%90%E8%B4%A2%E4%BA%A7%E 6%8D%9F%E5%AE%B3%E8%B5%94%E5%81%BF%E7%BA%A0%E7%BA%B7%E6%B0%91%E4%BA%8B%E4%B8%80%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莫某、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302民初4951号

原告: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慧,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洁,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山东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某与被告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慧、被告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吕某赔偿原告莫某各项损失共计208553元及利息( 利息自2022年8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等各项费用由被 告吕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莫某系某房屋的所有权人,2022年1月20日,莫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吕某, 租赁期限为一年,2022年8月16日,涉案房屋起火,起火原因经消防救援大队认定为:不排除遗留火种 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此次火灾给莫某造成各项损失经评估鉴定为208553元,莫某、吕某之间多次 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吕某辩称,被告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和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涉案房屋实际使用 人是案外人,在其占用使用期间发生的消防事故,而且据案外人称是中介带着第三人来看房时扔了烟 头,所以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被告无关,无需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莫某系某房屋的所有权人。2022年1月20日,原告莫某(甲方)与被告 吕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莫某将其上述房屋出租给吕某使用,合同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将房屋出租、转让或借与他人使用,否则给甲方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收 回房屋,房租和保证金不再退回给乙方;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发生 的所有安全事故、意外事故都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无关。2022年08月16日15时39分,“119”指挥

中心接到报警,称某小区发生火灾。消防救援站接警后到场扑救,及时将火灾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 积约100平方米,烧损民房及民房内物品一宗,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价格认证机构数据为准)。 消防救援大队经调查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某房屋室内;起 火点为该房间西北侧;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排除卧室内 物品自燃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因失火导致房屋内财产受损,经原告

委托评估,其损失价值为208553元,支出鉴定费6000元。后原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吕某陈述其不是火灾发生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责任,也 不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失火,涉案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案外人,申请追加物业公司、案外人为被告;对中 介带人看房的事情不知情。原告陈述其将房屋租给被告居住,被告将房屋租给其他人居住,原告不予 认可、不知道也不同意,对被告通知中介将涉案房屋转租的事情不知情;原告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 三十二条认为承租人对于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所以原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认为被告 构成合同违约,被告因违约给我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同意追加被告。

被告吕某于2022年8月17日与房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和案外人在该房屋居住,于2022年6月7日搬离该房 屋,后由案外人居住至2022年6月24日,后来的事情不知情;于2022年8月5日让案外人告知中介将房子 重新出租;不认识案外人,火灾发生时居住的四个人系案外人的员工。

另查明,杨某等与吕某、莫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火灾事故认定书、不动产房产证明、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费发票、租赁 合同、莫某和吕某的询问笔录、小区照片、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与被告吕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被告吕某居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涉案房 屋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火灾造成损失208553元、原告支出鉴定费6000元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 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关于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经消防救援大队通过调查询问、火灾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 图,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起火部位位于室内;起火点为该房间西北侧;起火原因为 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排除卧室内物品自燃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 种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原被告均未对火灾事故认定申请复核,也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反 证,且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来源合法,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起火原因排除其他情形,但未排 除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本院结合案情和另案生效文书确认的事实可认定起火原 因为房屋内遗留火种引发。原告莫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已按照约定将租赁物即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且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排除了电气线路故障、卧 室内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等情形,莫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吕某作为承租人,其应 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被告吕某虽辩称火灾发生时涉案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案外人,其不是实际使用 人,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责任,但其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上使用并管理该房屋,应对其承租的房屋 的消防安全负责,且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同意不得将房屋出租、转让或借与他人使用, 否则给出租方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负责;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 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意外事故都由承租人承担。被告庭审时虽陈述其对中介带人看房的事情 不知情,但其在消防救援大队所做的询问笔录显示其于2022年8月5日让案外人告知中介将房子重新出租 ,其陈述相互矛盾,且未对其改变陈述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以其在消防救援大队的陈述为准。现被告 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放任案外人在涉案房屋居住,并委托案外人通知中介将涉案房屋进行转租,其 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亦应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 案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原告莫某有权择其一主张权利,现原告明确表示依据双方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主张被告赔偿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房屋损失,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相对性 原则,本院对被告吕某追加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其可搜集证据后另行向相关人员主张权利。综上, 被告吕某应赔偿原告莫某损失208553元并支付原告鉴定费6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 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

十二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九条、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莫某房屋财产损失208553元;

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莫某本案中支出的鉴定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计2214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 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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