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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17.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2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27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电气故障等级/较大事故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4

title: 1187_董某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董某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董某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民终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温治,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拉结,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2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阅卷方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董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认定有误。依据本案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火灾是从7楼阁楼变电箱处引发火源,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但电气线路故障的产生原因并未提及。王某某诉称起火系承租人员工超负荷使用用电设备所致,此系主观猜测,况且用电量的增加与本案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并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因为火灾的发生,也可能是正常用电但线路老旧或其他原因导致。经核查,案涉徐衙巷29号甲幢房屋竣工时间约为1997年左右,距今26年,房龄较大,房屋内部设施设备老旧,因此本案发生火灾是因为超负荷用电导致,还是因房屋线路老旧、布线不当导致,抑或其他原因,目前尚无定论。另外,案涉出租房为徐衙巷17-31号甲幢603室房屋,连接顶层7楼阁楼,属于4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但该出租房仅有一条上下通行的狭窄楼道,且出租层未配置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王某某作为出租人,系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其明知房屋不符合出租消防条件,却依旧放任消防安全隐患的存在,而未采取任何防范或补救措施。董某某作为承租人,无权也无义务对屋内电气线路进行更换或完善,且起火位置系7楼阁楼变电箱处,出租房内住宿人员在6楼,可排除人为因素导致起火,且在房屋迅速起火时董某某也无力及时扑灭。因此,原审以案涉房屋由董某某承租使用,其负有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房屋安全的合同义务为由,认定董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错误。(二)关于邻居的损失部分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直接要求董某某分担邻居损失,依据不足。原审对王某某主张的503室邻居财物损失35000元、604室邻居财物损失25000元及601室、602室瓦片损失2000元,全部予以认定有误。首先,王某某单方与诸邻居协商赔偿事宜,并未通知董某某,董某某自始至终未曾介入协商,故邻居受损应赔偿的项目及金额,系由王某某擅自与邻居各方达成,未经董某某认可,对董某某不具有约束力。其次,关于诸邻居的赔偿金额,存在重大疑问。503室赔偿金额35000元,赔偿损失项目及相应金额,只有一份调解协议书及5000元汇款截图,关于赔偿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根本无法确认。604室赔偿金额25000元,该金额仅系王某某口头陈述,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唯一相关联的是一张金额为3500元的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但收款人的真实身份及款项性质根本无法确认,更无法证实双方商定的赔偿金额确为25000元。关于修复邻居601和602室房屋瓦片支付2000元,仅系王某某一方陈述,无任何证据。因此,关于本案邻居损失部分,原审并未对所赔偿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相应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部分损失系因火灾造成的合理损失,且明显过高。另外,王某某在火灾发生后,擅自将董某某一方遗留现场的所有物品进行处理,扩大了董某某一方员工的财产损失,原审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有违公平合理。(三)原审基于前述事实认定,确定租金损失为14400元,鉴定费由董某某按过错程度70%比例承担14000元,系基于错误事实认定前提下的责任分配,明显有误。 王某某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1.涉案房屋在发生火灾时,董某某是房屋的承租者、实际使用者,其有对租赁房屋进行妥善使用和安全注意义务。2.一审中王某某提供的现场图片、用电量清单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董某某在承租房屋后没有对租赁的房屋进行妥善使用,并且未尽到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最后导致火灾的发生。案涉房屋在出租前是王某某一家六口人居住,出租时,董某某主张自己也是家里一家三四口人住,但在承租之后其任意变更为其员工的宿舍,并且任意增加人数至十余人,改变了租房的格局,增加了用电设备,大幅度增加了用电量,最终导致损害结果产生,过错主要在董某某一方。3.案涉房屋建造时间是较早,但王某某在2011年购买案涉房屋,并重新装修后入住。电气线路都是重新布设,也安装了熔断器压漏电保护器,电线都有安装保护套管,不存在所谓的线路老化或者短路等问题。在一审中一审法院也跟消防进行过了解,没有认定涉案房屋存在所谓的线路问题。同时根据消防要求在案涉房屋一楼楼梯边备有灭火器、楼下设有微型消防站,这些事实通过现场图片可以证实,一审法官也到现场看过,是客观的事实,王某某已经履行了作为出租人应尽的义务。一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判决董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是正确的。(二)关于邻居损失部分,一审法院认定清楚准确。1.董某某在上诉状中的陈述不是事实。松台街道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董某某要么拒绝到场调解,要么到了调解现场也是说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拒不调解。所以为了避免损失扩大,王某某及时与邻居达成调解,调解书附有详细的受损清单和赔偿费用明细,都是客观发生、合理的损失。王某某按调解书内容先行支付了5000元,后503业主金智衡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该案判决后,王某某于2023年7月2日按该判决支付了剩余的30000元款项,相应的支付凭证在一审中已提交。关于604室的赔偿金额,双方也是根据具体实际损失修缮所需费用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某于2022年10月13日先行支付了3500元,在一审判决之后即2023年12月28日支付了剩余的21500元,相应的支付凭证和协议书已提交法院。对于房屋瓦片,因为是阁楼发生火灾,火灾本身以及消防员灭火过程中都造成了瓦片的损坏,为了避免下雨造成更大的损失,事后王某某让工人师傅进行修缮,加上是高空作业,费用仅2000元,是客观实际发生、合理的。因此,对503室和604室的赔偿金额以及瓦片修缮费用,王某某已全部支付完毕,有相应的支付凭证,足以证实,才有了一审的相应判决。综上,请求驳回董某某的上诉请求。 原告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某某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155210元、评估费20000元及房屋租金损失36000元,共计2112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22年6月11日,王某某与董某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王某某将涉案房屋(面积103m²)出租给董某某使用,租期为一年,即2022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止,月租金2400元,按一年付一次,计28800元,先付款后用房,董某某需要交付押金2400元;在租赁期间,防盗防火人身安全由董某某自负等。董某某按约定向王某某支付租金及押金共计31200元。后王某某交付涉案房屋。2022年9月22日,涉案房屋发生火灾,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于同年9月29日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一份,载明:涉案房屋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9月22日00时20分许;起火点为涉案房屋阁楼;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 诉讼过程中,双方同意就涉案房屋修复费用及物品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该院委托温州市国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就上述内容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评估报告及补充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修复费用为83200元,物品损失价值为10010元,合计93210元。 王某某主张其已支付503室邻居因救火造成的财物损失35000元,其与604室邻居已达成赔偿救火造成的财物损失25000元的协议(已支付3500元),并已支付其他邻居的瓦片修理费2000元;另,因火灾造成其租金损失36000元。 另查明,1.庭审中,双方同意将未到期的9个月的租金21600元及押金2400元,合计24000元,在本案中予以抵扣。2.王某某因涉案房屋修复费用及物品损失价值申请评估,支付评估费用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根据起火原因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本案中,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因涉案房屋由董某某承租使用,其负有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房屋安全的合同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作为出租人,其在出租房屋过程中,未尽谨慎管理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对涉案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该院酌情确定董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责任由王某某自行承担。关于王某某的损失金额问题。根据温州市国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补充评估报告,火灾发生时涉案房屋的修复费用和物品损失合计93210元,王某某已支付因救火过程中造成其503室邻居财物损失35000元,该院对该些损失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某主张其与604室邻居已达成赔偿救火造成的财物损失25000元的协议及其他邻居的瓦片修理费2000元,董某某抗辩该些损失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要求其承担缺乏依据。该院认为,该些损失亦系因火灾造成的合理损失,且没有存在明显过高,该院对该些损失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董某某应承担108647元【(93210元+35000元+25000元+2000元)×70%】,剩余46563元【(93210元+35000元+25000元)×30%】损失由王某某自行承担。关于租金损失。因火灾导致涉案房屋无法使用造成王某某的租金损失,王某某主张按每月2400元计付15个月。该院考虑火灾发生前涉案房屋当时的状况及火灾造成的毁损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按每月2400元计付6个月,即14400元。关于鉴定费20000元,该院确定亦根据过错程度按上述比例进行承担,即由董某某承担14000元,由王某某承担6000元。鉴于双方同意将未到期的9个月的租金21600元及押金2400元合计24000元,在本案中予以抵扣,故董某某应向王某某赔偿84647元(108647元-24000元)。关于董某某提出的火灾导致其员工财产损失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房屋的修复费用和物品损失84647元、租金损失14400元并支付鉴定费1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8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2077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2391元。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董某某未提供新的证据,王某某提供了一份协议书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以证明其已支付隔壁604室损害赔偿款25000元。董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金额是对得上的;虽然损害发生了,但是没有经过我方同意直接协商确定了赔偿款金额,对赔偿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存在异议。本院认为:王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属于二审新证据,可以证明其已与隔壁604室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25000元。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王某某于一审判决后支付了604室邻居剩余赔偿款21500元,包括之前支付的3500元,共计25000元。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董某某使用,在涉案房屋移交给董某某后,对该房屋的管理和安全使用责任也一并转移给董某某。涉案房屋在董某某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在排除电气线路因老旧和存在布设瑕疵的情况下,应由董某某承担火灾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董某某主张房屋房龄较长,房屋内设施设备老旧,但该房屋由王某某于2011年重新装修后开始居住使用且使用多年未出现任何问题,不存在房屋内电路老旧和布设存在瑕疵的问题,而根据火灾发生的现场图片,可见火灾发生点的阁楼有人居住使用且房屋内居住人数较多,使用电器和用电情况复杂,足以认定董某某未尽到对房屋的安全使用义务。而王某某作为出租人,虽主张自己按照消防的要求在房屋内配备了消防设施,但其在对涉案房屋内居住人员的复杂情况应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未尽到监管责任,存在一定不当。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和过错情况,判决王某某对火灾造成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董某某承担70%的责任,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董某某关于该部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邻居的损失,王某某已予以赔偿,有相应的协议书、电子回单、收条等予以证实,一审判决予以认定并判决董某某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正确。董某某在火灾发生后,不参与调解或参与调解后不愿意承担责任,不解决问题,逃避自己的责任,其在王某某出面与邻居解决问题后又以双方达成的协议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不予确认,系不诚信、推诿的表现,本院对此予以严厉批评,并对董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董某某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上诉人董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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