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双虎、骆庆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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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贺双虎、骆庆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04-15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文书号:(2023)桂0204民初432号
- 当事人:原告贺双虎、被告骆庆莲
- 裁判结果摘要:一、被告骆庆莲向原告贺双虎赔偿财产损失50170元。
-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4%BA%E5%8F%8C%E8%99%8E%E3%80%81%E9%AA%86%E5%BA%86%E8%8E%B2%E8%B4%A2%E4%BA%A7%E6%8D%9F%E5%AE%B3%E8%B5%94%E5%81%BF%E7%BA%A0%E7%BA%B7%E6%B0%91%E4%BA%8B%E4%B8%80%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正文
贺双虎、骆庆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204民初432号 原告:贺双虎,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广西广正大(鹿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庆莲,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里旺,广西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双虎诉被告骆庆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双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被告骆庆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年里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双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3980元(其中火灾受损物品价值12740元,火灾受损清理恢复费用78510元,火灾未烧到物品2730元);2.判令被告支付鉴定评估费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房出租给被告居住使用,租金每月1400元。租期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期满后,原被告未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被告一直续租。在2022年9月21日,被告租赁期间不慎发生火灾,导致原告所出租的房屋、屋内物品及该房屋所在单元的公共楼道,还有邻居空调外挂机受损。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受损房屋进行整修,并对包括邻居在内的第三方及原告因火灾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火灾发生距今已有近一个月,被告迟迟未能履行其承诺,既未对受损房屋进行修缮,也未对因火灾受损的原告及其他各方进行赔偿,导致原告无法向左邻右舍交代。为尽快解决此事,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火灾受损财产价值及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进行评估,经广西致远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结论为50170元。但原告认为评估机构将火灾清理恢复费用78510元按火灾受损物品成新率32%进行计算完全没有考虑到火灾清理恢复的现实情况,火灾现场的清理与恢复是火灾发生之后才发生的,不存在成新率,因此,原告认为应当按照评估机构估算的原值进行赔偿。请法院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判令被告依法予以赔偿。 被告骆庆莲答辩称,一、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柳南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柳南消火认字【2022】第0003号认定的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显然火灾的原因系线路老化或者是电器老化导致的,这些与被告的使用没有任何关系。且起火时被告的房屋处于无人状态,也就是说不可能存在用电过量或者导致线路起火,根据《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安全责任,应确保租赁物内的各种设施、消防等能正常、安全使用,对线路老化和线路进行不定时检测负有重大义务。在本案发生之前,在被告使用三年时间,原告都没有对该房屋的线路和电器都没有进行过测试,而且涉案房屋的线路电气全部是原告在2008年前,就是说装修房子后购买使用的,发生事故时间是2022年9月21日,这些线路的设施、电器已经过了安全期限,能不能正常安全使用,包括电线承载及电线护套保护等情况,原告在交付使用时都没有检测,也没有提醒过被告,原告自己未尽到切实管理职责和安全防范义务,本案火灾的发生就是由于原告提供的房屋线路等存在安全隐患所致,原被告对房屋发生火灾时的财产损失没有特别约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告没有过错,原告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二、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行为。首先,起火时被告不在租赁屋内,房屋内也没有任何人员,处于无人状态,不存在人为因素或被告用电过量造成事故发生。其次,被告没有私自架设线路或改变线路,没有增加大功率的电器来加大线路的负荷量,没有违规使用家用电器,失火的原因是原告房屋内的线路引燃的。再次,柳南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柳南消火认字【2022】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事件、起火地点、起火原因都排除了人为因素,与被告的使用没有任何关系,也说明不存在用电不当造成或者,被告在租赁期限内对电线和电器没有维护的义务,无论起火原因为何,被告都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三、本案的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即侵权案由),被告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也就是本案因被告行为导致财产损失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行为侵害让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没有任何的过错,也不存在违规使用电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柳南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已经明确火灾不是被告造成,所以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失火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按照法律及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被告围绕答辩意见,均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坐落于柳州市××路××号××栋××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贺双虎。 2019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骆庆莲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期满后,原、被告未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被告一直续租。2022年9月22日,案涉房屋发生火灾,经柳州市柳南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查后,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柳南消火认字〔2022〕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如下:起火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12时20分许;起火部位为客厅;起火点为距东北墙0米至1.2米,距西北墙0米至1.2米的范围内;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双方对于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火灾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其上内容为:骆庆莲承诺愿意对本次火灾对案涉房屋恢复原状、同意本次火灾引起的第三方责任由其承担。骆庆莲在承诺人落款处签名并捺印。庭审时,被告自述该承诺书由原告的朋友拟好后交其签字捺印,当时由其男朋友陪同在场,原告方有大约四五个人,如果被告不签字就不让离开,其才签字的。原告不认可被告的陈述,表示该承诺书是在火灾当天,在社区、物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双方协商后被告称不懂如何拟协议,让原告叫人拟好承诺书交其查看无误后才签字的。 由于双方对于本次火灾造成案涉房屋财产损失价值及责任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酿成诉讼。原告申请对案涉火灾造成毁损物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将案卷移送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科对外委托鉴定。广西致远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致远资评报字(2022)第093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结论为:根据评估条件,对委估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2年9月21日,贺双虎诉骆庆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委托司法评估所涉及的火灾损毁物品及清理恢复费用的市场价值为50170.00元,其中,火灾受损物品市场价值为12740元;火灾受损清理恢复费用市场价值为34700元;火灾未烧到物品市场价值为2730元。根据评估报告所附《火灾受损清理恢复费用评估明细表》显示,该项评估价值的重置成本为78510元,评估结论中对案涉房屋内部装修的恢复项目按照成新率32%进行折算,而对于墙面清理恢复、房屋清理费用、6楼阳台纱窗熏黑的清理费用均未进行成新率折算,由此计算本次火灾受损清理恢复费用总额为34700元。原告因本次鉴定垫付了鉴定费12000元。原告认为,鉴定机构将火灾受损清理恢复费用按成新率计算是不正确的,这些费用的发生均是在火灾发生之后,不存在折旧,应当按照鉴定意见书中所列明的原值进行计算,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结论无意见。被告不认可原告的意见,认为这些清理恢复的费用是重新做成新的重置成本,原告的房屋已经使用了14年,如果不进行折旧,完全不符合公平责任;被告对于资产评估报告无意见。 本案庭审时,被告主张火灾导致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线路毁损,其为恢复楼栋用电,花费470元购买电线并自费请人进行了安装。被告就此提交了购买电线的销售出库单及微信支付账单为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该笔支出属于恢复整栋楼的用电,是赔偿其他住户的损失,不应计算在原告的受损范围之内,不应在原告的诉请中予以扣减。被告自认其在租赁案涉房屋期间未发现过屋内线路存在安全隐患,亦未向原告提出过检修线路的要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应任何认定?二、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关于案涉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一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火灾事故的侵权责任应由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确定原告财产损失赔偿的主体首先应认定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 本案中,消防部门对案涉火灾作出的柳南消火认字【2022】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作出了如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12时20分许;起火部位为客厅;起火点为距东北墙0米至1.2米,距西北墙0米至1.2米的范围内;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各方当事人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租用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发生火灾时由被告管理使用,其作为案涉房屋的使用人,有义务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妥善地使用和管理,负有相应的安全责任,包括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本身安全与否有注意义务,在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时有义务通知出租人维修或者根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自行维修。根据被告在庭审时的陈述,其在使用案涉房屋期间,并未发现屋内线路存在安全隐患,亦未向原告提出过检修线路请求,故被告所抗辩的认为原告作为出租人就其提供的房屋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的意见不能成立,故本院认定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属被告在使用案涉房屋期间对房屋管理不当导致,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一节。原告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经鉴定为50170元,原告认为其中的火灾受损清理恢复费用不应按成新率进行折算,对此,本院认为,鉴定机构采取重置成本法计算本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具有合理性,火灾受损清理恢复费用清单中进行成新率折算的项目均为案涉房屋内部装修的恢复项目,而对于墙面清理恢复、房屋清理费用、6楼阳台纱窗熏黑的清理费用均未进行成新率折算,众所周知,房屋装修有使用年限,如对房内装修的相关恢复项目不进行成新率折算,显然有失公平,故本院对于原告的意见不予采纳。鉴定机构对于案涉房屋发生火灾造成的毁损物品价值作出的鉴定结论公平、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该50170元。另,原告因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12000元有票据为证,被告应当一并承担。被告主张要求将其为恢复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用电支出的费用在本案中予以扣减,由于原告主张的费用中并不包含该笔费用,而被告作为事故责任人,有义务恢复楼栋的用电,故对于其要求扣减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骆庆莲向原告贺双虎赔偿财产损失50170元; 二、被告骆庆莲向原告贺双虎支付鉴定费12000元。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1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骆庆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文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