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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德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2 大小:9.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3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45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法律/失火罪年份/2022

title: 214_楊某德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楊某德失火案

正文

楊某德失火一審刑事判決書 雲南省雲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2)雲0922刑初213號 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雲南省雲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楊某德,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文盲,農民,住雲南省臨滄市雲縣。因本案於2021年8月17日被雲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於2022年8月18日被雲縣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指定辯護人沈某杭。 雲南省雲縣人民檢察院以雲縣檢刑訴〔2022〕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德犯失火罪,於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公益訴訟起訴人云南省雲縣人民檢察院以雲縣檢刑附民公訴[2022]1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於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要求被告補植復綠、修復生態環境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查,雲縣人民檢察院於2022年10月26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2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雲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仕芳出庭支持公訴並履行職務,公益訴訟起訴人由雲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查某忠、吳某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楊某德及指定辯護人沈某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楊某德在雲縣××鄉××村委××組獨水井的自家耕地勞作,後用打火機點燃地上雜草燒火,因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經認定:本次火災過火面積為25.7633公頃(386.4畝),林地用地面積17.5011公頃(262.6畝),其中防護林(省級公益林)15.7499公頃(236.3畝),其他灌木林地1.7512公頃(26.3畝);有土地證6.3729公頃(95.5畝);無土地證集體到戶耕地1.8893公頃(28.3畝)。 被告人楊某德在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事發後楊某德已向被燒着樹林的村民賠禮道歉,並得到諒解。 針對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並認為被告人楊某德違規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德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德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云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楊某德在一年期限內按照《雲縣××鄉××村委××組植被恢復規劃設計意見書》補植復綠,修復生態環境。2.在期限內未按照《雲縣××鄉××村委××組植被恢復規劃設計意見》補植復綠的,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生態修復費用人民幣6256元。事實和理由:被告人楊某德違規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被告人楊某德失火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和森林資源,造成省級公益林林木損失,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楊某德除應依法承擔的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故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被告人楊某德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指定辯護人沈某杭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量刑意見發表如下:1.被告人楊某德到案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2.被告人楊某德積極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3.被告人楊某德認罪認罰,當庭認罪態度較好;4.被告人楊某德無前科,這次犯罪是因為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災。對量刑建議無意見,希望法庭在法律最大範圍內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楊某德於2021年4月16日12時許,在位於雲縣××鄉××村委××組獨水井的自家耕地燒地火時,因用火不慎,引發某某村委會陳家組、大窪字組、大水平組、小地名:丙茂草山、二台坡、刺桐林窪、大榕樹山發生森林火災,經雲縣公安局聘請工程師曾某映、楊某武對過火面積進行調查,調查意見為:過火面積25.7633公頃(386.4畝),其中過火防護林(省級公益林)15.7499公頃(236.3畝)。雲縣人民檢察院於2022年10月8日函請雲縣某某和草原局對所涉及防護林的林木損失進行鑑定,雲縣某某局和草原局經調查分析出具調查意見,防護林(省級公益林)林木蓄積損失:損失林木1492株,蓄積5.7立方米。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並經庭審舉證、質證,楊某德詢問筆錄2份、雲縣忙懷鄉丙茂村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調查意見書、雲縣某某調查規劃隊工程師潘某正、吳某寬作出的《雲縣某某村委會森林火災情況調查意見書》、雲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書(雲縣價認字[2022]239號)、雲縣某某和草原局出具的《雲縣××鄉××村委××組植被恢復規劃設計意見書》、現場走訪照片、公告、作案工具打火機照片、接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及前科查詢記錄、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證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諒解書、調查意見、證人李某榮、張某景、段某龍的證言、被害人李某有、段某強、段某廷的陳述、被告人楊某德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德違規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德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後主動賠禮道歉、並得到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德認罪認罰,真誠悔罪,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其不關押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使用緩刑;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楊某德破壞生態環境和森林資源,存在失火造成省級公益林林木損失的違法行為,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被告人楊某德一年期限內按照《雲縣××鄉××村委××組植被恢復規劃設計意見書》補植復綠,修復生態環境,如若在一年期限內未按照《雲縣××鄉××村委××組植被恢復規劃設計意見書》補植復綠,則令賠償相應的生態修復費用的訴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德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責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楊某德在一年期限內按照《雲縣××鄉××村委××組植被恢復規劃設計意見書》補植復綠。在上述期限內若無修復,責任被告人楊某德賠付相應修復費用62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民事赔偿/2022_214_楊某德失火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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