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陕西公布5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下一篇:王某诉某农业公司、刘某火灾财产损害案 ›

258_朱某等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2 大小:5.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3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07

8 朱某等失火案

法院: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朱某、曹某、张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来源:163.com/dy/article/HKI3V6130534JG73.html

注意!注意! 近期干燥天气持续 处于秋冬森林火灾高发期 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 信丰已发布禁火令,禁火期间,对各类违法用火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案例 1 乱扔烟头致失火 2021年,被告人朱某在信丰县某乡镇修水沟,抽烟后

把烟头扔在一旁田里。五、六分钟后烟头把枯草点燃。朱某马上跑过去用手上的铁锹去扑火,火势越来越大,蔓延到山场。最终烧毁林地面积38亩,总损失价值35532元。 信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政府森林防火禁令,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内乱扔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失火罪。其有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

焚烧杂草致失火 2021年,被告人曹某在其位于信丰县某镇的自留田内准备将秧蔸整削平整后用

于种植花生,遂在秧蔸下用一层晒干的稻草当作引火材料,并用一把打火机点燃。燃烧约20分钟后,被告人曹某看到无明火、烟便回家。后火苗复燃并沿该自留田旁水沟一路燃烧至山场引发森林火灾。最终烧毁林地面积41亩,损失价值40928元。 信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失火罪。其有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3 电焊作业致失火 2021年,被告人张某到信丰县某乡镇养猪场进行钢管架的电焊工作,被告人张某先在附近的杂草上倒了几桶水后开始进行电焊作业。之后,被告人张某在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电火花被风吹到杂草丛上,导致草丛燃起大火,引发火灾。最终烧毁林地面积1348亩,损失价值650264元,周围村民脐橙园和房屋被部分烧毁,参与灭火的一名护林员牺牲。 信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电焊施工不慎造成山林大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法律,构成失火罪。其有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近期 信丰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

2022年9月12日—2023年4月30日 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关于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令 当前,全县已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 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2 年 9 月 12 日至2023年4 月 30 日。 二、在禁火期内,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一)严禁上坟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荒、烧田埂(水边)草、烧草木灰;

(三)严禁农耕生产时,露天焚烧秸秆(包括水稻、油

菜、花生、玉米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四)严禁擅自炼山、爆破等易燃作业;

(五)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烤火取暖、打火把照明; (六)严禁烧火驱兽;

(七)严禁从事野营、旅游、庙会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八)严禁其它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 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决定;造成森林火灾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3361582、12119。

信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2日 来源:信丰法院之窗,若涉侵权请联系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民事赔偿/2022_258_朱某等失火案.md
‹ 上一篇:陕西公布5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下一篇:王某诉某农业公司、刘某火灾财产损害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