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303_霍某失火案
下一篇:2342_广西桂林兴源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 ›

2733_郭某某永兴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2 大小:2.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11

8 郭某某永兴失火案

法院: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郭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上坟途中丢弃烟头引燃茅草蔓延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746.6亩,具有自首、年满75周岁、赔偿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来源:http://czyx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1456.shtml

又是一年清明将至时,正值祭祀扫墓、游玩踏青高峰时期,在山林草地间一个小小的举动、一颗小小的火星都隐藏着巨大的隐患,稍有不慎将引发山火,面临赔偿巨额损失、还因触犯刑法而获罪的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其两个儿子一齐到永兴县某村山上为其亡妻上坟,在途中因随意丢弃烟头不慎引燃茅草,风助火势瞬间蔓延至山上林木,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该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746.6亩,其中乔木林地317.9亩,灌木林地428.7亩。 永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失火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补种林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能毁万亩林。”随意丢弃的烟头看似是不起眼、不经意的行为,却极易从小火星就能变成小火苗、直至引发山林火灾。清明将至,扫墓需谨慎,我们提倡低碳、文明、绿色的祭扫方式,切勿在山地、林区、草地等场所焚烧香烛纸钱、随意丢弃烟头,切莫因“小”失大。 清明假期十项安全提示

END 编辑|刘晶 一审|许佳丽 二审|马益坤 (图源网络,侵删)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民事赔偿/2022_2733_郭某某永兴失火案.md
‹ 上一篇:303_霍某失火案
下一篇:2342_广西桂林兴源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