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徐某某扫墓失火案
title: 2753_余江徐某某扫墓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余江徐某某扫墓失火案
- 法院:余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徐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扫墓烧纸点香放爆竹引山火,过火有林3.6公顷
- 来源:https://www.peopleapp.com/rmharticle/30029197174
正文
中元节即将到来,祭祀用火进入高峰期,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失火罪案件,以案示警。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香纸、爆竹到鹰潭市余江区杨溪乡璜源村“斧头柄”山扫墓,在其婆婆坟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纸、点香并燃放爆竹,从而引发“斧头柄”山及周边山林森林火灾。失火后,徐某某及其儿子返回山上参与救火。经贵溪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6公顷,过火有林地损失林木总蓄积86.7456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5,700元。第二天,徐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璜源村梅家组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6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用火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在野外用火时必须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范,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便利,心存侥幸,导致发生火灾。 法官提醒,森林防火做到“十不要”:1.不要携带火种进入景区;2.不要在景区吸烟、打火把照明;3.不要在景区野炊、烧烤食物;4.不要在景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5.不要在景区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6.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景区内玩火;7.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8.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9.不要在景区内狩猎、放火驱兽;10.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作者丨吴光石 熊鹰 来源丨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主编|刘斯文 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