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0_永兴郭某某上坟丢烟头失火案
8 永兴郭某某上坟丢烟头失火案
法院: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郭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上坟丢烟头引茅草成灾,过火林地746.6亩
来源:http://czz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10/id/6977101.shtml
秋冬草木干 防火要当先 将陆续发布系列典型案例 请大家牢记 2022年3月,郭某某到永兴县柏
林镇某山上为亡妻上坟,因随意丢弃烟头不慎引燃茅草,风助火势瞬间蔓延至山上林木,引发了森林火灾。经永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过火林地总面积746.6亩。 郭某某失火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补种林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森林火灾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烟头虽小,但其潜在的危险性却非常大,如果被随意丢弃在草丛间,只需要几分钟就可能引燃明火,造成森林火灾。据统计,近两年湖南省内因乱扔烟头造成森林失火的刑事案件就高达22起。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树
立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野外用火相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烧火积肥等其他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高火险区,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丢弃火种火源,防止悲剧重现,防范未“燃”,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