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林某丢烟头失火案
title: 2809_新罗林某丢烟头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新罗林某丢烟头失火案
- 法院: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林某
- 裁判结果摘要:祖坟坪前丢烟头引森林火灾,过火175.9亩
- 来源:http://fj.lyxl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3703.shtml
正文
绿水青山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清澈的河流滋养着万物,茂密的森林净化着空气,多样化生物构建着生态平衡。近年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始终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守护青山绿水,共建美丽家园! 今天是六五环境日 我们将通过讲述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例 让大家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 基本案情 为便于清明扫墓,被告人林某于2022年4月3日前往新罗区适中镇某山场帮助其女婿家祖坟周边劈除杂草。期间被告人林某点火抽烟,后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于该祖坟坪前坡地,丢弃的烟头引燃杂草,向两边蔓延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117273平方米,折合175.9亩,过火范围林种均为一般用材林,火灾造成的林木直接经济损失总估计3515.74元。 裁判结果 新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75.9亩,造成经济损失3515.74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林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生态恢复履约金,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被告人吴某以35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山场的林木,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伙同其雇请的两个工人前往该山场砍伐林木,共砍伐生产杉原木6车,每车约9立方米,合计杉原木材积约54立方米,折立木材积约83立方米。砍伐后,被告人吴某将上述砍伐下来的杉原木以每立方米450元至10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后得款人民币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新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其购买的林木,折立木材积8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且已主动缴纳森林碳汇损失赔偿金,悔罪表现明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于2022年3月在新罗区某高架桥底下,以每只3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8只鸟用于自行观赏和饲养。接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某租住处查获8只活体鸟。经鉴定:上述8只鸟类均为画眉鸟,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4万元。 2022年7月,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对依法扣押的前述何某的8只活体画眉鸟带至新罗区登高山公园进行野外放生。 裁判结果 新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8只,经鉴定经济价值为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