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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_张庆宝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2 大小:2.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1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3:06

8 张庆宝失火案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1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张庆宝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来源:163.com/dy/article/HA0J6OB60550ECWT.html

夏季天气炎热 高温强势来袭 电动车很容易因为电路故障 引发火灾

北京通州电动自行车失火案一审宣判 2022年6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庆宝失火一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庆宝有期徒刑六年。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庆宝自2021年7月开始租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多次在室内直接或以“飞线”的方式给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同年9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庆宝在屋内南侧阳台再次给蓄电池充电,3时许,蓄电池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致使居住在被告人张庆宝楼上的李某某等5人被烧死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楼道、外墙和室内安装装饰火灾损失人民币98174元。被告人张庆宝在灭火未果后报警,后在现场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宝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意识淡薄,无视相关管理规定,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引发重大火灾,造成五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庆宝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及其犯罪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张庆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稿:白爱民 编辑:张亚楠 鄂尔多斯文体交通广播 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乌审旗、准格尔旗、杭锦旗、鄂托克旗100.8兆赫;达拉特旗102.1兆赫;鄂托克前旗87.9兆赫;大路煤化工基地90.7兆赫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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