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海某等焚烧秸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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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陆某与海某等焚烧秸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
- 当事人:原告海某等农户;被告陆某
- 裁判结果摘要:被告禁烧期野外焚烧玉米秸秆引发火灾,烧毁四家农户牛棚等财物,判赔27437元
- 来源: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796765
正文
“三争”晋先 | 焚烧秸秆引燃邻居财物,法院判了 2023-04-21 17:36 黑龙江 前情提要: 鸡西市人民政府通过鸡西新闻网微信平台,发布《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鸡西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烧时间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 近日,鸡西中院民一庭二审审结一起因焚烧秸秆导致的侵权纠纷案件。 鸡东县某村农民陆某(化名)在自家田地内烧玉米秸秆,引起大火,造成四家农户财产损失。经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火灾造成海某家牛棚、木牛槽、铁牛槽、车胎财产损失共计18547元,其余物品无法统计财产损失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陆某因燃烧玉米秸秆引发火灾造成海某家的财产损失,陆某系侵权人,应向海某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关于海某主张损失的认定,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以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火灾造成海某家牛棚、木牛槽、铁牛槽、车胎损失共计18547元。关于其它没有统计的财产损失,经双方在庭审中自认,法院认定捆玉米杆、杨树、塑料布、输送带损失8890元。海某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陆某应赔偿海某财产损失27437元。 陆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鸡西中院,民一庭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陆某在禁烧时间野外焚烧秸秆不但行为违法,还对田地邻近的农户财产造成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农业生产者应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搞好秸秆还田离田作业,杜绝农作物秸秆野外焚烧。如秸秆野外焚烧,焚烧者将被依法处以500-2000元罚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焚烧者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文字 | 赵越
编辑 | 那娜 张岩 鸡西中院 抖音号|鸡西法院 新浪微博|鸡西市中级法院
原标题:《“三争”晋先 | 焚烧秸秆引燃邻居财物,法院判了》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