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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甲与汤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3.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2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7:34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电气故障等级/较大事故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3

title: 3053_汤某甲与汤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updated: 2026-08-04

汤某甲与汤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正文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自家电线短路失火,导致邻居被殃及,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自家电线短路失火殃及邻居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汤某甲与被告汤某乙均系息烽县流长镇某村同组村民,两家房屋均为木质结构且毗邻而居。2022年11月的一天深夜,汤某乙之妻发现自家住房起火,且火势较大,随即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后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大火仍将汤某乙及邻居汤某甲的住房及家中粮食、家具家电等物品全部烧毁。汤某甲的房屋受损后,多次找到汤某乙某就相关赔偿事宜协商,并经村、镇相关部门调解,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10月,汤某甲将汤某乙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房屋及家电损失共计18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对受损房屋及财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认定汤某甲房屋、家电受损价值为6.7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汤某乙辩称,火灾发生的时间是凌晨2时许,当时只有老伴在家,且没有用电,自己也是受害者,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消防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显示,汤某乙家的位于房屋东侧的木质墙体上的电表电源处的电线确有短路现象,且电源处附近堆放了许多木材,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中对于起火来源也作出了认定,故汤某甲房屋失火系汤某乙家中起火造成,汤某乙应该对汤某甲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汤某乙赔偿汤某甲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7852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本案失火原因系汤某乙家中电路老化引发火灾,并导致邻居汤某甲家房屋及屋内东西全部烧毁,汤某乙对此存在过错。作为房屋所有人,汤某乙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室内外的用电设施设备,及时发现、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并自觉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汤某乙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汤某甲的损失。 供稿:小寨坝人民法庭 黄 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民事赔偿/2022_3053_汤某甲与汤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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