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_刘某某失火案(广丰)
8 刘某某失火案(广丰)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1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srz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2/10/id/6968777.shtml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1日下午四点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房屋侧面的菜园内拔大蒜,并点燃了一支香烟。抽烟后刘某某未将烟头熄灭,随手就丢进了菜园旁的杂草内,烟头引燃杂草,后火势进一步扩大,引发了山林火灾。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宅山场过火面积为382.3亩,其中非过火林地面积133.4亩,过火林场面积248.9亩(含过火有林地面积222.9亩,过火灌木林地26亩),即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4.86公顷,过火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为24562元。 法院审理 广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至杂草堆,引发林场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考虑到被告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温馨提示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疏忽引发的火灾不仅会给集体和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自己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当前天气干燥正值森林火灾易发高发期,各位居民朋友们在开展野外活动时一定要注意用火安全。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民事赔偿/2022_371_刘某某失火案(广丰).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