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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_南宁市某小区业委会不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行政诉讼 年份:2022 大小:13.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0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57

8 南宁市某小区业委会不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议案

法院:南宁市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5-03-20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南政行复〔2024〕1141号

当事人:南宁市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南住建消验字〔2024〕第0084号)来源:https://sf.nanning.gov.cn/ywgz/zffzgz/qtzffzgz/t6452015.html

南政行复〔2024〕114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南宁市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李某林,主任。 被申请人: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宁世朝,局长。

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1号。 申请人南宁市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小区业委会”)不服被申请人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出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南住建消验字〔2024〕第0084号,以下简称《意见书》),于2024年9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某小区业委会请求:撤销《意见书》,责令某某地产限期解决某小区3A栋和5栋地下室排烟通道问题。 申请人某小区业委会称: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某某路某号某小区于2021年12月底正式交付使用,但小区配套的地下车库一直没有通过消防验收。2022年10月本小区业主向市住建局信访投诉某小区地下室未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后经该局现场核查,于2022年11月16日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尽快办理消防验收相关手续。2023年一整年未见任何整改,2023年12月9日我

委向市住建局发送《关于某小区地下车库未通过验收的联系函》,2024年2月7日再次电话联系督促,截至2024年8月27日仍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2024年春节后在我委要求下,某某公司方才有

所整改动作,后经过了解2024年4月29日市住建局现场查看地下车库消防整改情况,但未通过,后期某某公司继续整改,于2024年5月30日市住建局再次现场查看,后于2024年6月7日出具某某项目消防验收合格书。在2024年3、4、5月地下车库消防整改期间,某某物业服务中心群发通知为了通过验收,划掉了已经卖出和未卖出的多个产权车位,验收合格后又重新划回。而在2024年5月29日,本小区业主发现有施工队在1楼大厅走廊建水泥墙,现场询问

工作人员及物业,均表示临时拆除墙体改建只是为了通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通过后就会恢复原样,2024年5月30日3A栋以同样的方式开始建墙,业主质问施工方,对方未出示任何施工许可,但第三方仍继续施工,中午完成施工,下午市住建局就来看现场,2024年5月31日,业主发现第三方整改验收不仅是建墙,还打通了3A栋和5栋1楼大厅的墙,业主立即向西乡塘区住建局、新

阳街道办和中兴社区举报,当日即强烈要求将违建墙体拆除并将墙体恢复原状。5栋和3A栋一楼走廊,交房后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公共财产,某某公司在未征得小区业主2/3以上同意情况下,私自拆改,破坏了小区业主共有财产。某某公司没有出示任何施工许可,也并未说明是否只能通过这个方式去整改消防排烟通道,涉嫌以欺骗方式通过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通过后又恢复原状,把消防隐患留给业主。业委会后期收集相关资料并签署联名信,由小区业主代表于2024年 6月4日下午携书面资料信访至市住建局,当日下午在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金花路建管大厦八楼会议室与消防验收科工作人员反映上述问题。2024年6月6日第三方工作人员再次进入小区开始破坏刚恢复水泥的墙面,再次开始开工搭建,业主发现即刻报警,并向中兴社区、新阳街道办、西乡塘区住建局投诉,第三方施工人员向业主出示了消防验收整改书面材料,表明他们是按市住建局给的文件(此文件指市住建局2024年4月29日出具的消防不合格意见书)执行的操作,导致至今5栋墙面和3A栋墙面仍为破坏状态。而2024年8月5日我委收到市住建局的回函称2024年6月7日某某项目地下车库消防已验收合格并已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但纵观以上事件发生时间节点,20 24年5月30日某某公司搭建临时墙邀请市住建局现场验收地下车库消防,第二天墙体就已拆除,某小区业主2024年6月4日至市住建局信访某某公司2024年5月30日涉及违规验收地下车库,且2024

年6月4日

下午在建管大厦(青秀区金花路3号)8楼消防验收科会议室与消防验收科领导和工作人员现场开了协调会,但是2024年6月7日该科室仍然出具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在明知道某某公司以欺骗方式通过消防验收,且业主对于虚假整改企图通过消防整改验收当天就已表示强烈抗议,现场抗议阻止他们施工,现在依然存在着消防隐的患情况下,仍出具地下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属于歪曲事实,故我委要求公开消防验收相关文件,如若违规通过消防验收,请求撤销相关文书,我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同时责令某某公司限期合理合法合规整改地下车库消防隐患问题。

被申请人市住建局称:一、某小区业委会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一行为一复议原则,应依法驳回。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我局作为本市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意见书》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三、《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况。2024年4月10日,某某公司向我局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对某某某地块一地下室、地块二地下室进行消防验收。我局在审查某某公司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后,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予以受理。2024年4月23日,我局组织某某公司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涉案工程开展现场评定等工作,因项目存在多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问题,其中包括某小区业委会提到的地下室排烟通道布局问题,故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明确验收结果不合格,并告知某某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复验申请事项。某某公司对相关问题整改后,于2024年5月20日向我局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申请表》要求进行复验。经审查,某某公司提供的材料符合

受理要求,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受理后,分别于2 024年5月24日、5月30日组织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再次到项目现场进行评定等工作。经各单位评定

确定,某某公司对于原验收指出存在问题均已经整改完成,地下室排烟通道也按照广东现代建筑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更改通知单》要求进行了整改,评定结论合格,我局遂作出本案《意见书》。某小区业委会提到的涉案楼栋一楼大厅砌墙整改为地下室排烟通道的整改措施,该方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故其要求限期通过拆除一楼大厅砌墙并将墙体恢复原状的方式解决排烟通道的诉求无法律依据。至于某某公司该整改行为是否侵害涉案小区全体业主问题,属于某某公司与业主的民事法律关系,某小区业委会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该事项与本案无关。四、《意见书》作出程序合法。我局在收到某某公司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复验申请后,经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责令整改,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程序,后依法作出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书进行公示。五、某小区业委会对《意见书》的其他质疑理由不成立。本案《意见书》作出后,我局确实相继收到某小区业委会对某某公司整改事项的投诉,其中最主要投诉内容是某小区业委会不满意通过在一楼以砌墙方式整改地下室排烟通道的问题及消防验收完成后某某公司将整改后的事项进行恢复原状的行为。鉴于投诉事项为经现场评定合格、《意见书》作出后某某公司的行为,属于事后监督管理事项,不能成为否定《意见书》合法性的情形,某小区业委会据此要求撤销《意见书》于法无据。且针对投诉问题,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组织某小区业委会、某某公司进行协调,并书面答复某小区业委会,告知了某小区业委会消防验收的情况及项目整改情况,同时对某小区业委会质疑问题进行了答复。经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地下室排烟通道仍为整改后的状态,据此我局已经履行了监管职责。 本机

关查明:2024年4月10日某某公司向市住建局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对某某某地块一地下室、地块二地下室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2024年4月23日市住建局开展现场评定后,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南住建消验字〔202 4〕第0068号),认定验收不合格,并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以后再申请复验。2024年5月20日某某公司再次向市住建局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及相关

材料申请复验。2024年5月24日、5月30日市住建局组织某某公司及设计、施工、监理、查验等单位有关人员对案涉工程开展现场评定后,于2024年6月7日作出本案《意见书》,认为案涉工程已按相关意见整改完毕,并提供现场相关整改完毕的资料,最终评定为合格,并告知“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技术标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和器材的完好有效”等。某小区业委会对该《意见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及现场评定材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初审评定表》以及本案《意见书》等。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市住建局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某某公司按照相关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后,市住建局又于2024年5月24日、5月30日组织某某公司及设计、施工、监理、查验等单位有关人员对案涉工程开展现场评定,现场评定结论合格,认定某某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故市住建局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本案《意见书》并无不当。某小区业委会主张某某公司私自拆改侵犯业主权益,该主张属于民事争议范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某小区业委会还主张某某公司整改措施不合法,但根据现场评定情况,某某公司整改措施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对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至于某小区业委会主张某某公司整改后又恢复原状导致存在消防隐患,但该事项属于事后监管事项,不能据此否定本案《意见书》的合法性。本机关另指明,为实质化解争议,确保案涉小区消防安全,市住建局应当加强事后监督、常态监管,确保某某公司整改措施长久见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南住建消验字〔2024〕第008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0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行政诉讼/2022_1509_南宁市某小区业委会不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议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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