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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王某1诉闵行区建管委履职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行政诉讼 年份:2023 大小:8.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4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49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教学课件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行政诉讼地域/上海年份/2023

title: 1537_叶某、王某1诉闵行区建管委履职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叶某、王某1诉闵行区建管委履职复议案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闵府复决字(2022)第 689 号

申请人:叶某

王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叶某、王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作出的闵建管〔2022〕134 号《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

《答复意见书》)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同年 12

月 15 日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同年 12 月 21 日收到申请

人寄送的补正申请并决定依法受理,2023 年 2 月 17 日延长

本 案 审 查 期 限 , 2023 年 3 月 13 日 决 定 中 止 案 件 审 理 ,

2023 年 5 月 4 日决定恢复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

法查处申请书》,请求:“一、依法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浦航路

户门和安全出口净宽小于 0.9 米,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违法行为;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整改户门和

安全出口净宽不小于 0.9 米,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四、给

予我们书面处理结果;五、给予我们物质和精神奖励。”被申

1

请人以《答复意见书》告知拒绝履责。并且申请人为王某某、叶

某共 2 人,被申请人仅答复王某某 1 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职责的通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建

部门承接。因此,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责处理申请人

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并责

令被申请人履责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反映闵行区浦航路户门和安全出口

净宽均小于 0.9 米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请求查处整改并

给予书面处理结果及物质和精神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故其不具备查处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经核实,本案所涉浦航路配套商品房,建筑施工图于 2010

年 4 月审查通过,2010 年 6 月取得施工许可证,2013 年 3

月项目竣工验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

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

科函〔2019〕XX 号)(以下简称《通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在此之前的建设工程消防

2

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均并非由其实施。在其承接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职责前已审核验收通过的设计文件,

其不具备重新审验的职责和权限。另外,关于申请人提出的

《答复意见书》仅答复 1 人的问题,申请人叶某、王某某向其

邮寄的信封及申请书中预留的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均为王

某某,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告知应视为对申请人叶某、王某某

等人的告知,并未剥夺申请人叶某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

申请人向其邮寄查处申请之后,其已及时作出答复,对不属

于其职责权限的情况予以告知说明,并无不当,故请求依法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

经查,申请人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

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反映闵行区浦航路户

门和安全出口净宽均小于 0.9 米,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请求查处整改并给予书面处理结果及物质和精神奖励。被申

请人经调查核实,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向申请人作出《答

复意见书》,认为本案所涉浦航路某小区项目于 2010 年 6 月

取得施工许可证,2013 年 3 月项目竣工验收,被申请人自

2019 年 4 月起承接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职能,该项目原

消防设计审查权限不属于被申请人,也不掌握相关消防设计

文件,无法就消防设计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3

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履行法定职责(权)

依法查处申请书》及邮寄信封、浦航路某小区项目配套商品

房”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证信息、竣工备案信息、《答复

意见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和事实予以

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书》中所告

知内容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存在未对全部申请人进行

答复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

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被申请人作

为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具有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法定职权。本案争

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消防审查验收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筑设计单位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由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2019 年 4

月 1 日起,被申请人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

收职责。本案所涉浦航路某小区项目虽于 2013 年 3 月项目竣

4

工验收,但被申请人自 2019 年 4 月起承接建设工程消防审

查验收职能。申请人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向被申请人邮寄

《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作为本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仅因为涉案项目在其承接建设工

程消防审查验收职权之前竣工,而不做调查处理,显属不当。

另,本案中提出履职申请的系叶某、王某某 2 人,而《答

复意见书》中载明的申请人为王某某,鉴于被申请人收到的

邮寄信件所留联系人为王某某,且从叶某、王某某共同向本

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来看,叶某业已对《答复意见书》内

容知晓,叶某的权利并未实际受到影响。对此,被申请人今

后在制作答复告知文书时应予注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叶某、王某提起的《履

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 年 5 月 5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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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行政诉讼/2022_1537_叶某、王某1诉闵行区建管委履职复议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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