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王某1诉闵行区建管委履职复议案
title: 1537_叶某、王某1诉闵行区建管委履职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叶某、王某1诉闵行区建管委履职复议案
-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沪闵府复决字(2022)第689号
- 当事人:叶某、王某1与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裁判结果摘要:复议责令重新处理(小区消防验收备案后户门净宽不达标履职申请)
- 来源:https://zwgk.shmh.gov.cn/mh-xxgk-cms/UploadPath/uploadfile/2023-06-15/ecb889ae-9c37-43a1-9f49-874b77274212.pdf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闵府复决字(2022)第 689 号
申请人:叶某
王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叶某、王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作出的闵建管〔2022〕134 号《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
《答复意见书》)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同年 12
月 15 日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同年 12 月 21 日收到申请
人寄送的补正申请并决定依法受理,2023 年 2 月 17 日延长
本 案 审 查 期 限 , 2023 年 3 月 13 日 决 定 中 止 案 件 审 理 ,
2023 年 5 月 4 日决定恢复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
法查处申请书》,请求:“一、依法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浦航路
户门和安全出口净宽小于 0.9 米,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违法行为;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整改户门和
安全出口净宽不小于 0.9 米,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四、给
予我们书面处理结果;五、给予我们物质和精神奖励。”被申
1
请人以《答复意见书》告知拒绝履责。并且申请人为王某某、叶
某共 2 人,被申请人仅答复王某某 1 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职责的通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建
部门承接。因此,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责处理申请人
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并责
令被申请人履责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反映闵行区浦航路户门和安全出口
净宽均小于 0.9 米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请求查处整改并
给予书面处理结果及物质和精神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故其不具备查处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经核实,本案所涉浦航路配套商品房,建筑施工图于 2010
年 4 月审查通过,2010 年 6 月取得施工许可证,2013 年 3
月项目竣工验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
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
科函〔2019〕XX 号)(以下简称《通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在此之前的建设工程消防
2
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均并非由其实施。在其承接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职责前已审核验收通过的设计文件,
其不具备重新审验的职责和权限。另外,关于申请人提出的
《答复意见书》仅答复 1 人的问题,申请人叶某、王某某向其
邮寄的信封及申请书中预留的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均为王
某某,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告知应视为对申请人叶某、王某某
等人的告知,并未剥夺申请人叶某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
申请人向其邮寄查处申请之后,其已及时作出答复,对不属
于其职责权限的情况予以告知说明,并无不当,故请求依法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
经查,申请人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
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反映闵行区浦航路户
门和安全出口净宽均小于 0.9 米,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请求查处整改并给予书面处理结果及物质和精神奖励。被申
请人经调查核实,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向申请人作出《答
复意见书》,认为本案所涉浦航路某小区项目于 2010 年 6 月
取得施工许可证,2013 年 3 月项目竣工验收,被申请人自
2019 年 4 月起承接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职能,该项目原
消防设计审查权限不属于被申请人,也不掌握相关消防设计
文件,无法就消防设计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3
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履行法定职责(权)
依法查处申请书》及邮寄信封、浦航路某小区项目配套商品
房”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证信息、竣工备案信息、《答复
意见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和事实予以
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书》中所告
知内容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存在未对全部申请人进行
答复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
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被申请人作
为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具有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法定职权。本案争
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消防审查验收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筑设计单位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由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2019 年 4
月 1 日起,被申请人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
收职责。本案所涉浦航路某小区项目虽于 2013 年 3 月项目竣
4
工验收,但被申请人自 2019 年 4 月起承接建设工程消防审
查验收职能。申请人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向被申请人邮寄
《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作为本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仅因为涉案项目在其承接建设工
程消防审查验收职权之前竣工,而不做调查处理,显属不当。
另,本案中提出履职申请的系叶某、王某某 2 人,而《答
复意见书》中载明的申请人为王某某,鉴于被申请人收到的
邮寄信件所留联系人为王某某,且从叶某、王某某共同向本
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来看,叶某业已对《答复意见书》内
容知晓,叶某的权利并未实际受到影响。对此,被申请人今
后在制作答复告知文书时应予注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叶某、王某提起的《履
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 年 5 月 5 日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