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6_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池行复〔2022〕16号)
8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池行复〔2022〕16号)
法院:池州市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池行复〔2022〕16号
当事人:申请人(洗浴休闲会所),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裁判结果摘要:维持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17万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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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池行复〔2022〕16号 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区某方威尼斯洗浴休闲会所;住所地:池州市清风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孙某兵。 被申请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池州市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B座6楼;法定代表人:李明雨,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城罚决字〔2022〕第001号〕具体行政行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决定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城罚决字〔2022〕第001号〕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对店面重新装修,重新装修后依法向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消防验收,在未通过消防验收后,申请人继续整改,有相关照片等能够予以证实申请人确有整改行为,并非未进行整改。2019年12月到2021年1月份,因池州市消防支队和贵池区消防大队要求申请人进行整
改,整改记录申请人均有证据留存可以证明申请人已经进行了整改,整改完毕因为疫情全部封城,到3月疫情解封,申请人申请贵池区消防大队验收,2021年4月4日,消防验收就已经归住建局负责了,消防支队没有权利盖章,导致到现在一直没有拿到验收合格的结果。后申请人向住建局消防科窗口进行申报,说材料不齐,申请人原本的材料都在消防支队,因此住建局无法接受申报,后申请人通过消防支队领导商量、沟通,领导同意把申请材料转交给住建局,住建局接受后进行验收,按照现有的标准去验收当年的消防工程,验收意见总计27条,申请人同意整改,因冬天施工难度较大,住建局认为申请人没有进行整改,移交到被申请人立案。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等到过完年,农历正月十五后整改,因春节期间施工人员难找及天气原因下大雪,施工无法进行,申请人请求执法二大队向被申请人申请延期,执法大队领导也同情申请人的处境,答应延期到正月十五再停业整改。
申请人正在着手准备如何整改时,却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工作人员详尽地向申请人告知听证的相关细节,申请人不知道如何申请,在哪里申请听证,被申请人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未详细研究便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7万元的处罚行为,申请人认为: 对申请人罚款十七万元的处罚决定过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与否,应当综合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长短、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是否初次违法、有无悔过表现、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加以认定。 首先,申请人虽未通过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消防工程验收,但一直以来,申请人均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消防支队申请验收,申请人在池州市经营时间较长,经营期间并无其他违法行为,合法纳税,且未发生任何大小消防事故,未造成任何危险后果。且申请人对自己的员工都进行了消防培训,提高各员工的消防意识,并非主观上拒绝整改或者恶意拖延,从主观恶性的角度上讲,申请人无任何违法的故意。 其次,因本次疫情期间防疫政策的需要,申请人均积极配合停止营业,多次因为疫情而停止经营,生意断断续续,实际上申请人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但一直配合防疫要求,未违反防疫规定。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以及事实情况而言,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十七万元的决定明显不公正,申请人在疫情期间连年亏损的情况下,还要支付如此巨额罚
款,如果要达到住建局苛刻的消防验收标准,申请人需支出两百余万元预算,这将有可能直接令申请人倒闭、破产。申请人在池州市经营时间已十六年有余,为池州市民提供了优质的服务
,是市民们休闲娱乐的好去处,请复议机关予以酌情考虑申请人为池州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减少对申请人的处罚。 最后,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的处罚力度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按照现有情况,应处以十万元以下处罚为宜,这也是申请人能够接受的范围,如超出该范围,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程度不相当,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确实过高。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城罚决字〔2022〕第001号〕并未在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该行政处罚并未实现公开化、透明化。 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公开,在被申请人作出该处罚决定后,申请人并未在池州市政府网站看到有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违反了公正、公开的原则,程序存在违法行为,应予改正。 综上,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公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城罚决字〔2022〕第001号〕,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以及事实,作出公正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案涉洗浴休闲会所系特殊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申请人经营的洗浴休闲会所位于池州市清风大道南侧葡萄园大酒店2号楼,建筑面积2600㎡,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洗浴、小吃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且需要进行消防验收。2.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4月30日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因申请人会所装修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2021年5月26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2021年12月7日市住建局因申请人未履行整改义务下达《涉嫌违法行为告知书》,要求其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使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消防涉及审查及消防验收,否则将依法移送至被申请人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就案涉洗浴休闲会所向市住建局申请进行消防验收。2021年12月17日市住建局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池建消验〔2021〕第59号),认定申请人案涉洗浴休闲会所消防验收不合格,原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中指出的大部分问题均未整改。2021年12月18日,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技术人员对该洗浴会所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查显示申请人仍处营业状态,未停止使用。2021年12月28日市住建局将该案移送被申请人。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自认无法按照市住建局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且现仍处于营业状态。2022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存在将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洗浴休闲会所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向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池城管(建设)责字〔2022〕第001号〕,要求其在2022年1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申请人未进行整改,亦未停止使用场所,申请人前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遂于2022年3月10日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池)城罚告字〔2022〕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池)城听告字〔2022〕第001号〕,并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城罚决字〔2022〕第001号〕。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1.被申请人系适格执法主体。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即消防验收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根据《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系适格执法主体。2.
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适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申请人经营的洗浴休闲会所在未经消防验收情形下即擅自投入使用,违反前述法律法规,故市住建局于2021年4月30日通知其整改,但直至2021年12月17日其仍未整改完成,并被市住建局认定消防验收不合格。期间申请人拒不停止使用。2022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1月16日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亦未整改完成,且持续营业。市住建局与被申请人已多次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申请人均未
按期整改完成,且在整改期间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长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47项、《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49项,被申请人对其处以人民币17万元的罚款,裁量适当。 三、被申请人依法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本案查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履行了调查、事先告知义务,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各项程序性权利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正当。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是否行使听证的权利,由其自行决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行政处罚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要求对行政处罚的依据规定进行公开公布,并未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的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池)城罚决字〔2022〕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查:2021年4月30日,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申请人装修工程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前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 2021年12月7日,因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发出《涉嫌违法行为告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使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 2021年12月17日,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池建消验〔2021〕第59号)。
该意见书认定,该项目为公众聚集场所,2018年2月9日经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现场验收不合格,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意见书》(池公消验字〔2018〕第0011号)。此次现场评定发现,该项目存在四层露台私设锅炉房、储油罐,疏散走道及楼梯间顶棚及墙面采用木质可燃材料,封闭楼梯间内违规开设电梯门,部分区域疏散距离较远,锅炉房及消控室住人等问题,现场多处与设计不符,且原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中指出的大部分问题均未整改,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2021年12月28日,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案移送至被申请人。 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
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称不能按照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池建消验〔2021〕第59号)进行整改,且仍在继续营业。
2022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池城管(建设)责字〔2 022〕第001号〕,认为申请人消防验收工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于2022年1月16日前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池)城罚告字〔2022〕第001号〕、《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池)城听告字〔2022〕第001
号〕,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申请听证权利。 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城罚决字〔2022〕第001号〕,认定申请人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停产停业,并处17万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池州市城市管理
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案涉及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收到移送线索后,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听证、决定、送达,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本案中,申请人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且在消防验收不合格后仍继续使用,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城罚决字〔2022〕第001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城罚决字〔2022〕第001号〕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