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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1_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何彦伟)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行政诉讼 年份:2022 大小:7.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5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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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郑政(行复决)〔2022〕273 号

申 请 人:何彦伟

被 申 请 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于 2022 年 8 月 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2022 年 6 月,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从被申请人处获取了《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郑建消验字〔2021〕第 0120 号),该意见书系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郑州市沈庄北路南、未来大道东的苑 1#-3#、6#-7#、9#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该意见书中载明:“对照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根据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情况,消防验收合格并提出以下意

见……”

2022 年 7 月 4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郑建消验字〔2021〕第 0120 号,申请公开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 见 书 》 、 项 目 规 划 许 可 证 文 号 郑 规 建 ( 建 筑 ) 第〔410100201809077〕号**项目所有的材料。被申请人 7 月 26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090 号),答复称:

  1.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苑 6 号楼的项目规划许可证文号郑规建(建筑)第〔410100201809077〕号,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信息。2.经审查,苑 6 号楼的工程已经通过消防验收(编号:郑建消验字〔2021〕第 0120 号),依据的是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查内容,特此更正,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详见附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2022 年 8 月 22 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经沟通,2022 年 9月 3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等材料。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 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郑建消验字〔2021〕第 0120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一、本案中,2018 年 5 月 21 日,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号),系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郑州市沈庄北路南、未来大道东的苑 1#-3#、6#-7#、9#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2021 年 7 月 6 日,被申请人做出《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郑建消验字〔2021〕第 0120 号),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郑州市沈庄北路南、未来大道东的苑 1#-3#、6#-7#、9#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的出具了消防验收意见。上述两份意见书对应的建设项目是一致且对应的。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对应的建设项目是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郑州市文华路南、仁和路西的郑地美景东望三期项目。由此可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郑建消验字〔2021〕第 0120 号)中载明的“对照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应系笔误,实际对照的应当是《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 号)。

但是,该笔误也反映了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够认真细致,审核把关不够严格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引起重视、加以改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被申请人首先应当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判断,然后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被申请人经审核发现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应的不是苑项目,而苑项目对应的应为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而申请人作为置业公司的业主,所需的信息应当是与自己生活相关、实际与苑项目相关的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因此,虽然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请求提供因笔误导致错写的另外一个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意见,但客观上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了与**苑项目相关联的消防验收意见,并无不当。

三、至于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复议阶段,被申请人也已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公开,因此,不论是被申请人作出消防验收意见所依据的《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 号),还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截至本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均已向申请人公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 年 9 月 24 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行政诉讼/2022_2891_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何彦伟).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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