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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甘肃省肃南县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公益诉讼 年份:2023 大小:11.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0:4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0:10
类型/起诉书场所/森林草原等级/较大事故法律/失火罪法律/公益诉讼地域/甘肃年份/2023

title: 2023_甘肃肃南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updated: 2026-08-04

2023年甘肃省肃南县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澎湃号·政务 >

【案说】专栏 | 森林草原失火犯罪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桐城市人民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号

2026-04-08 17:12

安徽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前与他人前往甘肃省肃南县某村参加“祭泉”民俗活动。在祭泉“煨桑”环节,王某前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煨桑”用品,活动结束后用石块将“煨桑”火种封盖,在未确定火种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13时许,受风力影响火种复燃引燃周边干草,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经司法鉴定,涉案区域过火总面积121.69亩(约8.11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35.43亩(2.362公顷),天然牧草地86.26亩(约5.751公顷),烧毁祁连圆柏847株、青海云杉778株、爬地柏842株、锦鸡儿6930丛,造成损失468578元。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前涉嫌犯失火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王某前刑罚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生效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前因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失火罪。案发后,王某前积极参与灭火,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具有重大的生态价值,王某前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林草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依法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依据《肃南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须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费用,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甘7507刑初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某前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依据《肃南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费用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甘肃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生态安全屏障,承担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使命。祁连山作为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涵盖森林、草原、冰川、荒漠等,自然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在维系高原高寒生态系统稳定性和保障国家西部生态安全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人民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综合研判

本案裁判要旨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综合研判案件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态条件,结合专业机构意见,判决侵权人按照修复方案对遭受破坏的自然环境予以修复。

本案审理中重点把握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因参加当地“祭泉”民俗活动,活动结束后用石块将“煨桑”火种封盖,认为火种已完全熄灭,随即离开。后因风力影响导致火种复燃引燃周边干草,造成森林草原火灾。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危害后果,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森林草原过火面积121.69亩(约8.113公顷),国家森林资源损失468578元。故被告人王某前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定罪处罚。

二是被告人具体量刑情节的考量。一方面,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案发后被告人参与灭火、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另一方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承诺愿意按照第三方兰州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肃南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进行异地补植复绿,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认定被告人已深刻认识到用火失范造成的严重后果,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自愿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有助于帮助、挽救和感化被告人,并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三是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修复优先原则。失火犯罪不仅会威胁公共安全,同时直接破坏森林草原生态,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判处刑罚可对该类行为产生震慑作用,但不足以弥补、挽回危害后果,故应同时判令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第三方编制的修复方案,在综合研判实际情况与当地生态条件的基础上,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三方编制机构意见,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进行异地生态修复补植工程作业,实现了法律、社会、生态效果的统一。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注重以案释法,维护生态安全

本案裁判要旨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注重以案释法普法,提高民族聚居地区广大群众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识,在传承民族风俗文化的同时,维护生态安全。

祁连山腹地居住着多个少数民族,经常组织祭祀等民俗活动,野外用火频次较高,由于辖区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法律意识淡泊,森林草原火灾时有发生,既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尤其是在清明前后,因春季风大草干,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本案即春季在牧区参加“祭泉”民俗活动时用火引发的案件。人民法院针对当地火灾风险隐患,为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在审理该案时采取巡回审理方式,在案发地进行了审理并宣判,通过现场庭审让牧民们直观感受法律的威严,认清失火罪的严重后果及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通过以案释法,用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警醒广大群众在传承民族风俗文化的同时,要提高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识,共同守护好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其中将“损害担责”确定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被告人因失火罪造成大面积林草受损,法院在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以修复优先、赔偿兜底的模式,责令其补植复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则要求,彰显了人民法院护航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力量。

【专家点评】

左坚卫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中王某前因祭泉“煨桑”未彻底熄灭火种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被依法认定犯失火罪并判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予以强有力保护的立场,彰显了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在法律适用方面,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循刑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兼顾对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与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双重追究,凸显了森林草原生态资源的公共属性及刑法与民法对它的双重保护。

此案的判决具有四重示范意义:其一,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本案中的火灾后果虽系王某前在民俗活动中的行为所致,但是,王某前在“祭泉”活动结束后应当将火种彻底熄灭,应当预见到仅仅封盖而不彻底熄灭火种可能引发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火种引燃周边干草,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大面积的林草资源,反映出其生态保护和野外用火安全意识的淡薄,其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肃追究。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划定了安全用火的法律底线,对当地居民具有警示作用,发挥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功能。其二,通过判令异地补植修复并明确逾期修复的费用承担标准,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落到实处,实现了对受损生态环境的实质性救济。其三,体现了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原则。判决结果既以刑罚惩戒犯罪行为,又以实际修复弥补生态损害,让受损的林草资源得到有效恢复。其四,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兼顾法律刚性与司法温度。本案的处理结果全面准确地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依法准确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火灾造成的严重生态危害,认定其犯失火罪,予以严肃追究;另一方面充分考虑被告人积极灭火、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及当地民族民俗背景,对其适用缓刑,兼顾了法律刚性与司法温度。

本案提示我们,森林草原火灾犯罪治理不能止于刑罚惩戒,更应聚焦生态修复。建议进一步健全司法、行政与专业机构协同修复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制度,推动建立涉林草案件异地补植复绿的标准化规程,以法治守护好中华民族的绿水青山。

注:该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018-001。

原标题:《【案说】专栏 | 森林草原失火犯罪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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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公益诉讼/2023_甘肃肃南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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