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山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title: 3352_黄某山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updated: 2026-08-04
黄某山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文书号:-
- 当事人:黄某山
-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承担15.1亩公益林补植费5753.1元、1.1亩管护责任,公开赔礼道歉
- 来源:https://czsz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2/id/8692936.shtml
正文
“守护南疆好生态”专栏 崇左市法院守护南疆国门生态典型案例(第2期)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方位、多举措推进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工作,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探索构建环境资源审判“四个一”和“四个三”工作机制,为筑牢南疆国门生态保护屏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作机制的成果,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守护南疆好生态”专栏,专题发布崇左市两级法院守护南疆国门生态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生动诠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祖国南疆生态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田地焚草引火灾,被告人变管护者 ——黄某山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黄某山在天等县向都镇某村后山自家自留地点火焚烧整理田地后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后因火势太大至1月31日下午才熄灭。经鉴定,过火总面积达663.9亩。 【法院判决】 天等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山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黄某山的失火行为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损害了林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关于生态环境效益损失及生态修复方式上,法院对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复绿技术方案予以采纳。最终判决:一、被告人黄某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黄某山承担天等县向都镇廷罗村4林班公益林面积15.1亩的补植总费用5753.1元;三、由被告黄某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承担天等县向都镇廷罗村4林班公益林面积1.1亩的管护责任,直至植被覆盖率达65%以上为止;四、由被告黄某山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是本市守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案林业行政部门制定的公益林火灾复绿方案,为公诉机关起诉和法院案件审理裁判采用劳务代偿方式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要求承担补植费用、履行看护责任、公开赔礼道歉等,使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得以体现。该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助推公共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守护南疆好生态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保护动物被泡酒,依法惩处不缺席 ——陆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告人陆某某将在自家甘蔗地附近树林和甘蔗地附近山下的石头处放置夹子捕获的两只猴子(死体)拿回家,食用猴肉后将猴骨和内脏放进玻璃瓶用于泡酒,2020年4月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在陆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猴子分别为藏酋猴、猕猴,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 龙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于2017年采取在田间地头放置铁夹子的方式猎捕猴子二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为宝贵的可持续资源之一,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系统的稳定,影响着当地居民的生存和发展。民间有用动物泡酒的习俗,其中不乏珍稀野生动物,极大地危害到野生动物的生存。本案以严格的司法警示和震慑危害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保护意识,促使群众主动学习如何保护野生动物相关知识,以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守护好边疆生态环境的“精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