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_张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炎陵)
8 张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炎陵)
法院: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0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按方案造林复绿来源:http://zzz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384808.shtml
6月29日,炎陵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副院长史建平担任审判长。 2023年1月30日,张某某在炎陵县鹿原镇某村的老屋门口抽了一支烟,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入茅草中,随即去家中上厕所,离开约15分钟后,丢烟头的位置燃起了明火,张某某立即采取措施灭火,并喊叔叔婶婶前来灭火,待发现火势已经控制不住时打电话告知村书记刘某某,要其报警并喊人救火,山火于当晚20时许扑灭。 经鉴定:此次火灾总过火面积9.73公顷(146亩);涉及的地类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面积为42亩、疏林地面积为97亩、灌木林地为面积7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伍万贰仟玖佰元整(52
900元)。 炎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吸烟处理烟头不当,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按照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当田凹”等火灾山场造林复绿方案》造林复绿。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公益诉讼/2023_404_张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炎陵)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