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字某某放牧吸烟引发山火案
title: 2101_吉字某某放牧吸烟引发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吉字某某放牧吸烟引发山火案
- 法院:四川省凉山州金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吉字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 来源:https://songling.gov.cn/songling/c100261/202606/c13_339978.shtml
正文
春季风大物燥 林区火险等级持续偏高 一颗小小的烟头 足以焚毁万顷林海 野外吸烟正是常见的人为火源之一 森林防火没有侥幸 林区用火必须慎之又慎 一旦引发火灾 责任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未熄灭的烟头、烟灰、烧荒和烧纸产生的草灰纸灰等等,这些遗留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可能引发大面积火灾。 以下典型案例,为我们敲响警钟。 案例1 2023年1月25日上午8时许,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高峰乡纠火村吉字某某在百草坡自然保护区的林区内放羊时吸烟,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杂草丛中,引发山火。吉字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案例2 2023年3月10日18时许,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小黑箐镇王某某携带打火机到白沙村4组放牧,为方便以后放牧,使用打火机点燃山上茅草后逃离现场,引发山火。王某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森林防火,责任重大 ▌人为火源 1.生产性火源:如烧垦、烧荒、放牧、狩猎和烧防火线等。 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做饭、取暖、用火驱蚊驱虫驱兽、吸烟、祭祀违规用火、小孩玩火等。 ▌天然火源 包括雷击火、火山爆发、陨石降落、滚石火花和泥炭自燃等。 野外防火责任重大,林区一旦发生人为或过失引起的火灾,责任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烧荒造成火灾,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放火罪、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1.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