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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黎平肇兴客栈火灾事故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其他案例 年份:2024 大小: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6:1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6:59
场所/酒店宾馆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电气故障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地域/贵州年份/2024

title: 2363_贵州黎平肇兴客栈火灾事故案

updated: 2026-08-04

贵州黎平肇兴客栈火灾事故案

正文

2023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贵州省黎平县肇兴镇肇兴村一客栈发生火灾,造成9人遇难、2人受伤。近日,黎平县法院巡回审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经调查,事发当天,被告人陆某经营的客栈一层楼梯间第9、10阶台阶正上方配电箱处,因长期存在电流不平衡现象,导致配电箱内漏电断路器A相触点故障,产生高温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蔓延所致引发火灾。该次火灾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获救人员中多人不同程度吸入浓烟、轻微擦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684959.3元。 经审理查明: 本案被告人陆某违规建房、超层建房,在只能准建三层的房屋上加盖第四层,经责令整改后未整改拆除,并在仅有一个楼梯通行的自建房中经营客栈。 在经营过程中,其作为客栈的管理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且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疏散逃生等安全设施和通道。 事故发生时,客栈没有值守人员,其网购的烟雾报警器没有发出警报,陆某赶到火灾现场没有第一时间用灭火器,而是用一块白色的布去灭火。 其本人因未有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没有具备消防应急经验和能力,也没有在客栈内配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疏于对经营场所的管理,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黎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作为客栈的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经营客栈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9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故对陆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人员应做好哪些工作? 进入酒店饭店等场所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突发火灾,该如何逃生? 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其他案例/2023_2363_贵州黎平肇兴客栈火灾事故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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