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6_吕某某、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8 吕某某、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3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2023)川1402刑初464号
当事人:吕某某、唐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电焊引燃轻钢屋面可燃物致火灾,损失485万,判缓刑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5%90%95%E6%9F%90%E6%9F%90%E3%80%81%E5%94%90%E6%9F%90%E6%9F%90%E4%B8%80%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呂某某、唐某某一審刑事判決書
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3)川1402刑初464號
公訴機關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某,男,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浙江省天台縣,住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因涉嫌犯重大
責任事故罪,於2023年6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甘眉園區分局取保候審,經眉山市東坡區,於2023年7月 4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於2023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越,四川維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唐某某,男,小學文化,務工,戶籍地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
2023年6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甘眉園區分局取保候審,經眉山市東坡區,於2023年7月4日被取保候審。 經本院決定,於2023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以眉東檢刑訴〔2023〕4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某、唐某某犯重大責任事 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23年12月11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 理了本案。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某及其辯護人劉越、
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稱,2021年12月28日,四川某某新能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與浙江某某建設公司 (以下簡稱:某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某乙公司承包某甲公司年產30000噸鎳鈷錳基礎 材料、20000噸四氧化三鈷及80000噸三元前驅體(四川)產業化項目(一期)土建安裝工程。同年12月 30日,某乙公司將該工程的水電、消防、智能化預埋安裝分項工程分包給浙江某某安裝工程公司(以
下簡稱:某丙公司)。後某丙公司將水電、消防、智能化安裝勞務作業分包給四川某某建設工程公司
(以下簡稱:某丁公司)。
被告人呂某某是某丙公司施工員,負責該項目南區施工現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被告人唐某某是某丁
公司的水電工,在施工現場接受呂某某管理和工作安排。呂某某在明知唐某某無焊工證的情況下,於
2023年4月7日安排唐某某到××樓輕鋼屋頂進行電焊作業。為了違規電焊作業能進行,呂某某找同公司 的施工員葉某某幫忙,利用葉某某的焊工證辦理了動火作業許可證。被告人唐某某在自己無焊工證的
情況下,仍按照呂某某的安排到××樓輕鋼屋頂進行電焊,當天下午唐某某在該處電焊時引發火災,
直至消防大隊前來救援撲滅。
根據眉山市東坡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為電焊作業人員在某甲公司三
元前驅車間輕鋼屋頂進行電焊作業過程中,焊渣引燃輕鋼屋面內部可燃物蔓延成災。經安徽省某某檢
測技術公司鑑定,涉案三元前驅車間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金額為485.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唐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造成其他嚴重 後果,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呂某某、唐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 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呂某某、唐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 ,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適用緩 刑。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營業執照,承包合同,情 況說明,微信截圖,通話清單,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動力作業管理制度,三元車間出入登記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眉山市消防救援支隊火災事故調查材料,眉東消火認字[2023]第0002號《火災事 故認定書》,皖清晰[2023]價鑒字0524034號價格鑑定意見書,證人袁某某、申某某、李某某甲、高 某某、李某某乙、曾某某、尹某某、張某某甲、劉某某、陳某某、葉某某、鄭某某、張某某乙、鄧某 某、羅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呂某某、唐某某的戶籍信息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 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劉越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呂某某系自首,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 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呂某某、唐某某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 述罪行,且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唐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呂某某、唐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 輕處罰。呂某某、唐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 處理。綜合呂某某、唐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呂某某、唐某某從輕處 罰並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關於辯護人劉越提出「呂某某系自首,認罪 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 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 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書附錄
(2023)川1402刑初464號
附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 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 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 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