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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_2387_姜某某、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其他案例 年份:2023 大小:9.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9:5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1:27

8 姜某某、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0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2024)宁0502刑初228号

当事人:姜某某、刘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中频炉铁水遇水爆炸致1死1伤,各判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5%A7%9C%E6%9F%90%E6%9F%90%E3%80%81%E5%88%98%E6%9F%90%E6%9F%90%E9%87%8D%E5%A4%A7%E8%B4%A3%E4%BB%BB%E4%BA%8B%E6%95%85%E7%BD%AA%E5%88%91%E4%BA%8B%E4%B8%80%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姜某某、劉某某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4)寧0502刑初228號

公訴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現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

市。

辯護人宋凌瓏,寧夏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現住寧夏回族自治區石

嘴山市。

辯護人李玉賢,寧夏合天(中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以衛沙檢刑訴(2024)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劉 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 於2024年8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潘鵬出庭 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辯護人宋凌瓏,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玉賢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

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月1日,中衛市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工貿公司)與寧夏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簽訂了《中頻爐車間租賃協議》,協議約定租賃範圍為某工貿公司中頻爐車

間、原輔料車間、精整車間設備及其它配套設施,租賃設備所有權歸某工貿公司所有、使用權歸某科

技公司所有,租賃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某科技公司實際於2023年4月21日開始生產)。 2023年7月31日20時許,某科技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中頻爐發生爆炸事故,造成該公司員工張某某死亡、

張某甲輕傷一級,直接經濟損失約176萬元的安全事故。

2023年9月28日,經某科技公司「7.31」事故調查組認定:某科技公司「7.31」事故是一起因違章作業造 成的一般其他爆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直接原因是爐牆燒穿(距離爐底26cm左右處燒穿,孔洞10cm) 導致鐵水泄露,泄露鐵水燒毀爐體循環冷卻水管,循環水泄露,鐵水遇水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被告人姜某某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

全面責任,未切實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告人劉某某

作為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未能履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某科技公司對被

害人張某某近親屬、被害人張某甲進行了賠償,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張某甲對相關當事人予以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級,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

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姜

某某、劉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

罰。提出對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公訴機關提交了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獲經過、人口基本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證明、調取證據

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某工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租賃合同、關於移交中衛沙坡頭某工貿有限公司「731」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函、事故 調查報告、中衛市人民政府衛政函(2023)113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中衛沙坡頭某工貿有限公司「

2022)10號 文件及營業執照、諒解書、賠償協議書,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衛)公(物)鑒(毒

物)字( 2023)048號毒(藥)物檢驗報告、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衛)公(刑)鑒(DNA)字( 2023) 0319號法庭科學DNA鑑定書、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衛)公(物證)鑒(病理)字(2023) 151號 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衛)公(物證)鑒(臨床)字(2023)174

號法醫 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通知書,現場勘驗、提取筆錄,被害人張某甲 的陳述 ,證人周某某、張某乙、臘某某、楊某某、楊某甲、肖某某、班某某、楊某乙、劉某某的證言 ,另案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

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二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

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輕、從寬處理;某科技公司對被害人張某某近家屬、被害人張某甲進行了賠

償,並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某的辯護人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劉某

某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的量刑意見。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

人提出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的量刑意見不當,不予採納。二辯護人的其他

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被告人姜某某、劉某某經電話傳喚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

首,可以從輕處罰;亞啟科技公司對被害人張偉近家屬、被害人張輝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諒解,可以

酌情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根據被告

人姜某某、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等,結合銀川市金鳳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大武口區社

區矯正管理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決定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

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

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 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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