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_2394_范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油罐爆燃).md
title: 2394_范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油罐爆燃)
updated: 2026-08-04
范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油罐爆燃)
-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3-06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范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焊接引燃油罐爆燃致1死1重伤,判一年四个月缓刑
- 来源:http://www.cocodala.gov.cn/html/1489/2026-03-06/content-97341.html
正文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8日,某景观公司一名员工孙某某在实施焊接作业过程中,引燃作业位置附近油罐造成爆燃,造成孙某某受灼烧当场死亡,附近辅助作业人员盛某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场所实际经营单位某景观公司安排无证人员实施焊接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审批,未排查周边危险源、清理周边可燃物;未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施工行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景观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范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景观公司罚款40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本案中,某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作为该景观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组织实施焊接作业,造成死亡1人重伤1人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