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2660_全某才失火认购碳汇劳务代偿案
下一篇:重庆某纺织公司仓库电焊火灾事故案 ›

某电缆公司仓库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其他案例 年份:2023 大小:3.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8:2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3:40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电气故障原因/违章动火等级/重大事故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3

title: 2445_某电缆公司仓库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

updated: 2026-08-04

某电缆公司仓库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

正文

违规电焊惹的火,管理人员追重责 基本案情 某电缆公司仓库一名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在电焊作业过程中,焊渣掉落至仓库二层西侧夹层内,引燃夹层内可燃物着火,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但火势仍迅速蔓延,过火面积约16000㎡,造成在此储存货物的18家商户直接经济损失578万元。 事后调查发现,该公司法人刘某某、股东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经常给公司维修水电的郑某某对公司仓库进行维修及扩建。郑某某承揽工程后未找专业的焊工团队,组织不具有资质的人员在仅有水和沙土,无灭火器、防火毯等消防物品,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仓库进行电焊施工。事故前一天,该公司所在街道办事处已发现违规施工情况并向刘某某下发《停止建设通知书》,但刘某某和张某某对该通知不予理会,让郑某某继续施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分别作为公司法人、股东,未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审批、备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即擅自违法建设,在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停工、拆除后仍指使郑某某继续施工。 被告人郑某某聘用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电焊施工,且施工现场未采取防火措施、未配备完备的防火设施,三被告人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引发火灾,情节特别恶劣,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共同赔偿受损商户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冬季气候寒冷、风干物燥,是火灾高发季节。电气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看似微弱,但危险性极大,容易引燃周边物品引发火灾,尤其是厂房、仓库等处,火灾风险性极高,稍有不慎后果难以想象。创业千日功,火烧一日穷。生产经营若不注重合法合规,加强日常防火管控,稍有不慎便会“引火上身”。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几名被告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直接相关,该仓库之前就发生过施工人员电焊作业将纸箱引着的小火情,但各被告人仍未吸取教训,增强警惕心,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来 源:省法院刑四庭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贾共鑫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其他案例/2023_2445_某电缆公司仓库电焊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md
‹ 上一篇:2660_全某才失火认购碳汇劳务代偿案
下一篇:重庆某纺织公司仓库电焊火灾事故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