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刘某烧地埂板栗树案
title: 791_永仁刘某烧地埂板栗树案
updated: 2026-08-04
永仁刘某烧地埂板栗树案
- 法院: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刘某、雷某等
- 裁判结果摘要:烧地埂杂草殃及板栗树,调解赔雷某1.66万元。
- 来源:http://yn.yrxrm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5/id/7312953.shtml
正文
近期,正是永仁广大农户种植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的高峰期,为方便耕种,农户刘某烧地埂清杂草,不慎引发火灾殃及周边农户种植的板栗树,板栗树不同程度被烧毁,给多位农户造成经济损失。案件起诉到永仁法院后,经法官调解,得到妥善处理。 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刘某烧地埂清杂草引发山火,原告雷某发现火情并第一时间报警,在社区及镇政府各单位的奋力扑救下,火势得以扑灭,该场大火导致原告承包地上种植的6.25亩板栗树被烧,同时还有相邻地块其他四户的板栗树也被烧。火灾发生后经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原被告到现场确认被烧毁损的板栗树共计230棵。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永仁县林木补偿标准板栗树盛挂果360元/株的赔偿标准共计82800元进行赔偿。原、被告及其他四户曾到社区进行调解,因其他四户的板栗树损害较小最终达成调解,但原告损失较大,双方对赔偿的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现场再次进行实地清点,查看烧毁的板栗树,并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根据板栗树的树龄、毁损程度及市场行情初步计算出可能产生的预期损失,制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当场签署了调解书,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雷某板栗树损失166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农户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应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随意在地里焚烧杂草,该行为不仅污染环境、损害身体健康,引发火灾还会造成公私财产损害,危害公共安全,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重者则构成失火罪,要承当相应刑事责任。为保护生命财产的安全,请大家从自身做起,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共同保护头顶的蔚蓝天空,绿色宜居的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