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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县某商贸诉某车行等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其他案例 年份:2024 大小:17.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9:2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2:19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化工危化场所/机动车船舶原因/用火不慎原因/自燃原因/燃气泄漏年份/2024

title: 902_福海县某商贸诉某车行等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updated: 2026-08-04

福海县某商贸诉某车行等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正文

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等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福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4)新4323民初465號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福海縣。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安家,新疆福海縣城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福海縣。 法定代表人:鄭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麗娟,湖北若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4年5月5日立案後,由審判員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24年5月28日、2024年7月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安家、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某、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麗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因車輛自燃造成的車輛損失款53,800元、車輛購置稅4,761.06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2022年4月13日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東風牌××××××型載貨汽車(車牌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價值53,800元。2023年8月31日上午11點11分許,原告的駕駛員劉某駕駛該車行駛至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處時,發現車輛停滯後,繼續發動中發現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有明火,駕駛員劉某立即下車查看車輛情況發現車輛起火後立即撥打119報警,同時採用埋土方式進行滅火,火勢發展迅速,因火勢過大,無法靠近,隨即遠離車輛等待救援。經福海縣某大隊救援後,現場勘驗車已全毀,得出結論為起火點位於載貨汽車駕駛室底中部管路處,起火原因為機械故障導致油料泄漏並被起引燃所致。被告銷售給原告的東風牌×××型載貨汽車存在缺陷,引起火災車輛燒毀,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原告在車輛發生火災之後及時通知了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部的負責人到現場進行協商,至今無果,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被告是銷售商,不是生產廠家,原告的涉案車輛車在被告公司購買時間已經一年多了,火災事故時原告給被告公司打電話,是被告公司打的119,並帶消防車去事故現場,因消防車無法到達起火車輛,20來分鐘車輛燃毀。起火的原因是油管着火,被告公司及時通知了廠家,被告公司也出面協調的,廠家答覆,原告從廠家拿同樣的車,廠家優惠1萬元到1.5萬元,雙方未達成協議。被告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生產廠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不能直接將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列為本案被告。原告認為涉案車輛存在缺陷,應對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不能作為汽車產品存在質量缺陷的鑑定依據,車輛自出廠至火災事故發生時已歷時一年八個月,在此期間,車輛底部管路發生事故、磕碰、磨損、不合理搭載、人為破壞、維修不當,都有可能出現機械故障導致的燃油泄漏。案涉車輛系合格產品,無產品缺陷,涉案車輛在出現火災事故前,被告公司沒有接到過車主對該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的投訴,被告公司的售後服務系統中沒有涉案車輛電池產品維修的任何服務記錄。即使原告對火災事故的原因申請司法鑑定,且司法鑑定結論認定火災事故確實屬於產品生產原因造成的,原告的訴訟主張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原告應當提供原始購車合同、購車發票、付款記錄,況且原告對該貨運車車輛已經使用一年左右,已充分享受車輛帶來的經營收益,車輛在火災事故前已經存在價值貶值,原告按照購車價格和購置稅主張損失明顯存在不當獲利。原告對車輛沒有購買車輛損失保險,沒有配置滅火器,車輛在起火後沒有第一時間撥打119,被告沒有採取及時有效的防損止損的措施,導致案涉車輛火勢突然過大,原告的損失與其自身車輛的保管、消防措施不善存在直接原因,其自身過錯明顯,應對車輛損失自行承擔責任。綜上,懇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機動車登記證書,證明原告是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 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證明原告與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合法的買賣關係,並證明原告所購買的案涉車輛是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 4、車輛一致性證書,證明涉案車輛的製造商是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主體資格適格。 5、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證明涉案車輛的製造商是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6、車輛購置完稅截圖,證明原告購買車輛支付的稅費情況。 7、光盤一份,火災現場照片3張、2段視頻,證明車輛着火位置,車輛已經完全燒毀,無維修價值。 8、福消火認字××××××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原件,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是2023年8月31日上午11點11分許,地點在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車輛起火的原因車輛自燃所致。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證據1、2、3、4、5、6、8認可;對證據7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涉案車輛還沒有着火就錄視頻,證據存在問題。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以上對對證據1、2、3認可;對證據4、5、6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該證據充分證明案涉車輛是合格產品,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對證據7、8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不認可,認為應由具有專業產品質量資格的單位、相關人員對火災的原因出具鑑定報告。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未出示證據。 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支持其反駁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案涉車輛的機動車合格證複印件,證明案涉車輛系合格產品,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生產廠家在產品出廠前已檢驗合格,無產品缺陷存在。 2、車輛保修手冊複印件,證明案涉車輛應使用手冊正確且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如車輛未能定期維護保養,則不屬於生產廠家的產品質量保證範圍。 3、案涉車輛維修和檢查、維護保養記錄打印件,證明生產廠家產品售後系統顯示案涉車輛無維修記錄,說明產品性能穩定,引起火災事故的原因並非產品缺陷,生產廠家產品售後服務系統顯示案涉車輛從未進行過定期檢查和修維護保養,原告對車輛的健康狀況和維護保養疏於管理,導致日常操作和使用不當引發的故障風險較高,非產品缺陷原因引發的機械故障風險存在。 4、類似案例相關裁判文書指引和論文報道打印件,證明此類案件中火災事故報告並非產品缺陷鑑定報告,原告證據不能證明火災事故系車輛產品缺陷原因造成,原告對東風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對以上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明目的、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車輛合格證只是在工廠的檢驗合格,不是在新疆本地路況檢驗下的合格證;對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明目的、關聯性不認可,認為案涉車輛管油漏油的地方也應該屬於保修範圍;對證據3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明目的、關聯性不認可,認為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因原告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無常規維修記錄,不能證明車輛沒有缺陷,案涉車輛管路漏油是對整體車輛的致命缺陷;對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明目的、關聯性不認可,二被告未申請鑑定,證明二被告對福消火認字××××××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可。 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證據認可。 經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於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認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主體資格適格,涉案車輛的生產廠家為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涉案車輛起火原因為機械故障導致油料泄露並引燃所致,對該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車輛不存在產品缺陷,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13日,原告購買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東風牌×××型載貨汽車(車牌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原告支付購車款53,800元,2022年4月20日原告支付車輛購置稅4,761.06元。2023年8月31日上午11點11分許,原告的駕駛員劉某駕駛該車行駛至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處時,發現車輛停滯後,繼續發動中發現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有明火,駕駛員劉某立即下車查看車輛情況,發現車輛起火後立即打電話通知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撥打119報警,並帶消防車到達火災現場,因道路原因消防車無法靠近涉案車輛開展救援,涉案車輛燒毀。2023年8月31日,福海縣某大隊出具福消火認簡字×××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現場走訪,2023年8月31日上午11點11分許,駕駛員劉某駕駛東風牌×××(車牌號:×××發動機號:×××)載貨汽車行駛至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處時,發現車輛停滯後,繼續發動車輛,操作過程中發現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有明火,駕駛員劉某立即下車查看車輛情況,發現車起火後立即撥打119報警,同時採用埋土方式進行滅火,火勢發展迅速,因火勢過大,無法靠近,隨即遠離車輛等待救援;現場勘驗,對車輛所處位置進行勘驗,車輛位於戈壁灘土路處,行車條件惡劣,路面溝壑較多,周邊無車輛碰撞車痕及車輛碎片,對車輛表面進行勘驗,車輛表面均過火,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燒損情況較其他部位更為嚴重,自貨廂連接處至貨廂尾部煙熏痕跡逐漸減弱,駕駛室煙熏痕及自連接處至車頭方向逐漸減弱,對車輛底部進行勘驗,車輛底部傳動軸與車輛駕駛室底部連接處已脫落,傳動軸中部破損變形,車輛車載電瓶全部燒毀,車輛駕駛室與貨廂連接處線路無熔融痕跡;火災事故事實,起火時間為2023年8月31日11時11分許,起火場所位於福海縣化工園區新疆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園區向東3公里處,過火面積約為15平方米,起火部位位於某牌載貨汽車(車牌號:×××發動機號碼:×××)駕駛室底部,起火點位於東風牌載貨汽車(發動機號碼:×××)駕駛室底中部管路處,起火原因為機械故障導致油料泄露並被引燃所致,此次火災燃毀物為東風牌載貨汽車(發動機號碼:×××),無人員傷亡。 另查明,被告提供的車輛保修手冊中載明:某小卡國六系列柳機質量保修期限(發動機核心件)36個月或者20萬KM,某輕型商用車整車質量保證期根據發動機類別分別制定,質量保修期限中里程及時間以先達為準,任一項達到即為整車質量保證期超期。車輛行駛3000公里或者90天(以先到者為準)時,在東風輕型商用特約服務商處,享受免費首次保養服務。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協商同意涉案車輛燒毀時的折舊價格為30,000元。 本案爭議焦點為,1、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2、被告是否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3、原告對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涉案火災事故造成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的涉案車輛燒毀,福海縣某大隊出具福消火認簡字×××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涉案車輛起火原因為機械故障導致油料泄露並引燃所致,涉案車輛機械存在缺陷,且在質量保證期內,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涉案車輛的生產者,被告福海縣某車行有限責任公司為涉案車輛的銷售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主體資格適格,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對涉案車輛進行保養,致使未能及時發現涉案車輛機械存在缺陷,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依法可以減輕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責任,對原告的損失,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擔80%的責任,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7,808.84元{(車輛損失30,000元+車輛購置稅4,761.06元)*80%}。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車輛購置稅27,808.84元; 二、駁回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費1,264.02元,減半收取計632.01元,由原告福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負擔384.4元,由被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47.6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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