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失火案
title: 2023_贵州_马某某失火案_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马某某失火案
马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作品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打印/导出
可打印版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下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马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于贵州省
本文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存档数据集(HTML上网稿)导入;参见原始页面(需登录查看)。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黔0423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文盲,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因犯失火罪,于2023年3月31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4月13日经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某某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雷启才,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宁检刑诉〔202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失火罪,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雷启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自家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窝”山坡的地里背柴,返回家的途中路过地坎边被一窝草绊倒,为方便行走,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草点燃,引发山林火灾。被告人马某某遂回村里面喊人来扑火,直至扑灭。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失火造成的过火面积共计87.8926公顷,其中特殊灌木林74.1430公顷,宜林地13.7495公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某某县某某村某某组火灾勘察报告、马某某网上查询比对结果、案件移送书及清单;证人周某某、卢某甲、饶某、卢某乙、卢某丙、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失火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70余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自愿认罪认罚,但自己身体不好,每天都要吃药,请求从宽处理。
辩护人雷启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部分补植复绿,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量刑二年零八个月过重,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自家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窝”山坡的地里背柴,回家途中路过地坎边被一窝草绊倒,为方便行走,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草点燃,引发山林火灾。被告人马某某遂回村里面喊人扑火,直至扑灭。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失火造成的过火面积共计87.8926公顷,其中特殊灌木林74.1430公顷,宜林地13.749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让其在家中等待办案人员前往调查,系自首。
2.网上查询对比结果,证实未发现马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
3.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3年3月27日某某县林业局将此案移送至某某县公安局,某某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27日受理该案,并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侦查。
- 勘察报告,证实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过火面积为87.8926公顷(宜林地13.7495公顷,特殊灌木林地为74.1430公顷)。
- 某某县林业局关于对某某县马某某失火案调查报告,证实经某某县林业局经调查,马某某失火案过火面积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某某县公安局办理。
- 证明,证实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4月26日日出具证明,称该案火灾发生时火灾范围内及附近未发生过其他森林火灾,过火范围均为本案火灾所引起。同时证实,该案过火范围所涉及的土地为村集体所有。
- 图片,证实罗某甲(马某某儿子)提交的关于购买补植复绿树苗的支付凭证,及补植复绿的照片。
二、证人证言
-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的下午,本寨子的马某某到我家中喊我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梗垫(小地名)帮忙扑火。马某某告诉我,是自己将挡路的一窝草点燃后引发的火灾。火灾一直持续到次日早上才扑灭。火灾烧毁的是荒坡上的杂草和杂灌木。马某某一直参与扑火,直到扑灭才回家。
- 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本寨子的马某某从我见门口路过时,称自己将挡路的一窝草点燃后引发了火灾,让我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梗垫(小地名)帮忙扑火。火灾一直持续到次日早上才扑灭。火灾烧毁的是荒坡上的杂草和杂灌木。马某某一直参与扑火,直到扑灭才回家。
- 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某某镇某某村驻村工作组长。2023年1月12日下午,我和副支书卢某乙在某某组开展工作。当天16时左右,卢某乙接到卢某丙的电话称某某寨子后面的山上发生火灾,于是我和某家学立即赶往火灾现场。我在现场看到马某某一家某正在参与扑火,其了解得知是马某某在地边烧杂草引发的火灾,之后我便通知护林员和村委干部到现场参与扑火。火灾烧毁了某某寨后面到某某寨后面山上的灌木和杂草,火灾持续到次日16时许才扑灭。
- 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实2023年1月12日下午3时许,我姨妈马某某到我家中说她在某某寨后面的山上烧杂草引发了火灾,让我去帮忙扑火。我到现场看到火势很大,遂打电话给卢某丙安排人员帮忙扑火。火灾烧毁了某某寨后面到某某寨后面山上的灌木和杂草,大概烧了一天的时间。
- 证人卢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支部副书记,2023年1月12日15时许,我和村委工作组长饶某在某某村木皮组开展工作时,接到我堂兄弟卢某乙的电话称寨子后面的某地(小地名)发生火灾了,于是我和饶某立即赶往现场,看见数十名村民正在扑火。我和饶某也参与扑火。我了解到是马某某烧地里绊脚的杂草时引发的火灾,发生火灾后马某某扑不灭,遂跑到寨子内叫人帮忙扑火。火灾烧毁的大多属于林地,从马某某家耕地内一直烧到后面山上“某某脚”(小地名)处。
- 证人罗某甲(马某某女儿)的证言,证实2023年1月12日15时许,母亲马某某到我家中告诉我,自己因烧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梗垫(小地名)地里绊脚的杂草引发了火灾,让我一同去扑火,于是我喊上其三娘周某某、邻居卢某甲一同前去扑火。火灾烧毁的属于林地,火灾从政和家耕地内一直烧到后面山顶的位置。
- 证人罗某乙(系马某某的儿子)的证言,证实马某某为了得到从轻处理,组织其家人在火灾过火范围进行了两次补植复绿,共计栽种了5500棵树子。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23年1月中旬的一天,我到关岭县××镇××村××组后面的山坡背柴时,为了好走路,遂将其地坎处的一窝杂草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但因当天风大,引起了火灾。我一人不能扑灭,便回到家中喊女儿罗某甲、三娘周某敏、邻居卢某甲、卢某乙等人帮忙灭火。我参与将火扑灭后才回家。火灾发生后,我和其家人补植复绿了5500棵树苗。
四、辨认、勘验、检查笔录
- 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辨认出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梗垫(小地名)就是其引发火灾的起火点以及过火范围。
-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窝”山坡,在马某某家耕地内南侧地埂中段见过火痕迹,该过火痕迹为起火点位置,马某某家耕地北侧“某某窝”山坡上见大范围的过火痕迹。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马某某失火造成火灾的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说明、马某某网上查询比对结果、某某县某某村某某组火灾勘察报告、案件调查报告、证明、图片、补植复绿情况说明、案件移送书及清单、证人周某某、卢某甲、饶某、卢某乙、卢某丙、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为依法取得,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备的证据体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失火引起山林火灾,过火共计87.8926公顷(其中特殊灌木林74.1430公顷,宜林地13.7495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部分补植复绿,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系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韦伟
审判员黄庆虹
人民陪审员谢家兴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余婉萍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检索自“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马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oldid=5779385”
分类: 贵州省
2023年贵州省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判决书
2023年
2023年11月
2023年11月7日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有领域
此页面最后编辑于2026年5月25日 (星期一) 18:43。
本站的全部文字在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之条款下提供,附加条款亦可能应用。(请参阅使用条款) 在部份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大陆、澳门和台湾,作者精神权(含署名权)永久有效(详情)。
Wikisource®和维基文库标志是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注册商标;维基™是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商标。 维基媒体基金会是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登记的501(c)(3)免税、非营利、慈善机构。
隐私政策
关于维基文库
行为准则
开发者
统计
Cookie声明
移动版视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