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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北湖刘某江周某融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刑事案件 年份:2023 大小:3.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4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16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电动自行车场所/机动车船舶原因/锂电池法律/失火罪地域/湖南年份/2023

title: 2023_郴州北湖刘某江周某融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郴州北湖刘某江周某融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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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两人非法改装电动车引发火灾获刑

2023年05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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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两人非法改装电动车引发火灾获刑

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引发火灾的案件作出裁定,两名被告人因失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事处罚。

去年4月16日,郴州市北湖区一房屋发生火灾,出现人员伤亡,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集人员到场处置。事发后,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多部门展开火灾事故调查,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民房内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此电动车原装铅酸电池,后被改装为锂电池,导致电池仓失去自身密闭功能,使得锂电池内部故障起火。

根据调查结果,该起火灾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江、周某融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引发,符合失火案追诉标准,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经公安部门侦查,检察机关公诉,4月17日,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江犯失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融犯失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赵 军  谭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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